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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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优良传统 突出检察特色 进一步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繁荣发展

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检察理论能够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全面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人民检察》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是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的良好平台,在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繁荣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民检察》1956年创刊以来,始终坚持“交流经验,指导业务”的办刊宗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良好传统,坚持立足检察、面向社会的特色,有效地实现了理论性、实践性、指导性和权威性的有机结合,深受广大检察人员的喜爱,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成为了“中国法律类核心期刊”和“全国百种重点期刊”。我们召开这次座谈会,也是新一届《人民检察》编委会的第一次会议,主要目的是为了庆祝《人民检察》创刊55周年暨出版600期,进一步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共同研究如何把《人民检察》办得更好,充分发挥《人民检察》的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主阵地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全局。为此,我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坚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优良传统。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要对涉及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从理论上进行宏观、系统、前瞻性的研究,从更新执法观念、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入手,切实找准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弘扬《人民检察》的办刊特色,自觉地把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与推动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实效性,为推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保障。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是推动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我国检察制度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具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和优越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我们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作出科学回答。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应当坚持把检察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去思考、去研究,充分认识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切实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把检察制度放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中去认识、去定位,以发展的眼光进行科学考察,进一步把握其规律性;坚持把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作为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发挥《人民检察》的宣传作用,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制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为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任务繁重而又艰巨。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既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顺应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等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宣传,进一步加强对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理论研究与宣传,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的理论研究与宣传,大力推广各地在检察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切实把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的实际成果转化为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强大动力。 
    二、更加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高检院工作部署,积极探索解决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充分发挥机关刊物的引领作用,及时传达贯彻高检院工作部署,为检察业务指导、工作经验交流提供良好平台。《人民检察》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物,是开展检察业务指导和工作宣传的重要窗口,肩负着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鼓与呼的职责与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检察工作重点,更加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高检院的总体部署,进行准确阐释,做好深度解读,积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掌握精神实质,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增强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高检院各厅室局的联系,结合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能定位,充分运用“新年检察工作展望”、“检察聚焦”、“厅室局热线”等栏目及时反映具体的工作安排,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全面了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切实做到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落实到位。三是进一步贴近实际,及时反映基层呼声,充分运用“经验交流”、“司法改革探索”等栏目,组织好各类理论研究与宣传报道稿件,为各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交流经验提供良好平台,不断促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要充分发挥《人民检察》作为法律类核心期刊的社会影响力,推进法学理论研究特别是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人民检察》要结合自身实际,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更为独特的视角,密切关注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中遇到的新情况和前沿问题。要重点围绕深化检察改革、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和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检察职权配置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等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工作,有针对性地探索解决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自觉地把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去谋划、去推进,结合检察工作取得的新成效深刻阐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优越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要着力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检察文化氛围。良好的检察文化,对于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传播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人民检察》要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检察文化氛围。要着力培育广大检察人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着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着力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教育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崇高的思想境界、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要充分反映广大检察人员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并通过开展主题研讨、热点话题聚焦以及征文等活动,推动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风尚。 
    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升办刊质量和水平 
    要始终把握正确的办刊方向,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采编工作的首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法律观、新闻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检察特色开展理论研究。要紧紧围绕检察制度建设和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合理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选题、编辑出版活动。要加大与其他法学期刊的交流力度,进一步突出《人民检察》的机关刊物特色,强化交流经验、指导业务的功能作用,努力打造“法学专论”、“实务研究”、“检察聚焦”、“疑案精解”等精品栏目,推出更多的法学理论特别是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升理论品位,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 
    要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采编队伍。要进一步强化全体采编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切实增强政治鉴别力、职业敏感性和组织纪律性,确保政治立场坚定。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注意紧跟理论研究动态和工作实践的发展趋势,采取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采编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业务水平精湛。要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检察,密切关注检察工作的生动实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检察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真正做到作风务实、工作扎实。 
    要积极争取各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凝聚各方力量办好刊物。办好《人民检察》不只是高检院和检察日报社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曹建明检察长对《人民检察》的办刊工作很关心,高检院党组十分重视,各厅室局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人民检察》作为提高广大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抓手,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踊跃投稿,共同努力把《人民检察》办成交流经验、探讨业务的重要平台。要把《人民检察》作为各级检察院领导和广大检察人员的必备读物,有条件的检察院要争取为每一位检察人员订阅《人民检察》,同时还要努力增加在系统外的发行,不断扩大检察理论的社会影响力和学术覆盖面。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和人民检察创立80周年,也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希望人民检察杂志社以创刊55周年、出版600期为契机,进一步挖掘潜力,锐意进取,扎实做好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为繁荣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推动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同志2011年6月3日在《人民检察》创刊55周年暨出版600期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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