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系初探
作者:
丁慧敏
关键词:
驾驶行为
刑法修正案
危险
行为构成
定罪处罚
情节恶劣
致人死亡
公私财物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目前亟须探讨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更重的犯罪。尤其是在行为没有致人死亡、重伤以及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更重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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