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性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与立法完善
作者:
王雄飞
;
胡波
关键词:
财产性侦查行为
法律监督
令状制度
摘要:
当前我国财产性侦查行为存在明确化标准欠缺、精细化执法不足、整体化立法滞后、严密化监督失位等缺陷。建议从明确行为标准、细化行为规定、引入协商机制等方面壳善财产性侦查行为立法;从加大财产性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建立以检察机关为审查主体的令状制度,完善以受聘律师为参与主体的见证机制,增设以相对人为救济主体的核查程序等方面加强对财产性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
上一篇:铁路运输检察的理念和制度
下一篇:刑事诉讼监督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