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
作者:
王金贵
;
李和平
;
刘为东
;
解文君
[摄影]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社会管理秩序
人民检察院
群体行为
多方参与
六安市
安徽省
舒城县
摘要:
三五成群,打架斗殴,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是两方或者多方参与的群体行为,聚众斗殴的人数是基本的构罪要件,但如何确定人数,在实践中存在分歧。同时,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罪名转化等问题也有争议。目前,本刊与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案例,集中讨论了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等问题。
上一篇:在高速公路上劫持汽车逆向行驶应定何罪
下一篇:青岛崂山:“检调对接”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