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初探
作者:
方明
;
王斌
关键词:
人大监督
检察监督
工作机制
摘要:
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行使监督职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情况进行监督。作为两种重要的权力监督方式,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各具特点。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建立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对于监督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上一篇:实现“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良好开局充分发挥检察政治工作服务保障作用
下一篇:不妥协的陪审团与"一厘米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