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中的主观占有目的
作者:
宋继圣
摘要:
作为一种典型的侵财型犯罪,敲诈勒索行为在实践中却具有很大的不典型性,这突出的体现在许多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取了威胁甚至暴力的手段强取了他人财物,但行为人要求他人给付财物则是出于某种真实存在的原因或理由,而主张的金钱数额又往往与客观损失数额极不匹配.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还是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极大分歧.基于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视角不同,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为“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随着公民“极端”维权事件的不断出现,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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