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院不批捕决定对下级院应具有整体约束力
作者:
吕天奇
摘要: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由此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领导体制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到逮捕措施适用上,上下级检察机关对是否决定逮捕认识不一致时,诉讼程序应该如何进行,存在不同的理解并导致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
上一篇: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以刑法的谦抑性为中心
下一篇:民事检察工作检务督察的重点环节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