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基本”要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
作者:
朱孝清
摘要:
刑诉法规定的定罪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执行这一证明标准中,有观点认为,"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和处以刑罚)与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不一致,"两个基本"等于在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之外新设立了一个低于法定证明标准的标准,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坚决摒弃'两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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