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新探索
作者:
刘力萍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审查工作
监所检察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
刑诉法
监督职权
公诉部门
变更强制措施
实践做法
羁押期限
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况进行必要性审查的权力,这是一项全新的检察制度,也是一项全新的检察监督职权。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过程中,逐步探索以侦监、公诉、监所检察部门的联动为基础,以捕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环节,监所检察部门全程监督为保障的实践做法,称为"芝罘模式"。一、"芝罘模式"的特点。"芝罘模式"作为解决实践中羁押问题而产生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对解决普遍存在的羁押率过高、一押到底,甚至刑罚倒挂等问题,具有较大的现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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