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有边界设定
作者:
金晓慧
马青春
李轩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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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14年 第24期
摘要: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职能范围和权力配置,直接关系到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效果.鉴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立足宪法定位,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控权性”“职业化”“独立性”的特征,对核心要素进行明确,着眼立法技术,设定修法边界,不能拘泥部门利益,不能越俎代庖,不能条文僵化,要注意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为检察改革预留空间,发挥对其他检察立法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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