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控辩关系 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建立新型控辩关系 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罗继洲
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与检察工作者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同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主体。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新型控辩关系,共同推进法治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刑事辩护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办案的重要性
作为律师制度最基础的部分,刑事辩护制度集中、鲜明地体现了律师制度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正确认识刑事辩护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检察机关促进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办案,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辩护有利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多年以来,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在这一主流价值观支配下,我国从1983年至2001年近20年中三次开展“严打”,以此来遏制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受其影响,惩治犯罪的诉讼目的观和“严打”刑事政策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缓化”与刑事辩护职能相吻合。律师担任辩护人,就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帮助检察机关从另一个侧面考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素,从而准确指控、正确认定,实现公正司法。因此,刑事辩护有利于检察机关克服“严而有余、宽而不足”的现象,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辩护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尊重与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一项宪法原则和司法原则,也是修改后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有无犯罪、犯何罪、处何刑的问题,案件办理的最终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其中多数案件还关系到自由权乃至生命权。刑事辩护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把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侦查、批捕、起诉、量刑建议等工作做准确、做公正,从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刑事辩护有利于检察机关防止错捕、错诉等冤假错案的发生。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辩护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实现正确批捕、正确起诉、公正审判,有效防范错捕、错诉、错判等冤假错案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刑事辩护这一制度设计,与公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注重听取律师的实体性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性辩护,这对于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有利于防止检察权力滥用。由于检察权等公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容易滥用等特点,刑事诉讼中设立了公、检、法互相制约、当事人上诉、申诉以及律师辩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制度。当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行使不起诉、撤回起诉决定权时,辩护律师有权对这些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制约,并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通过对这一系列程序权的行使,刑事辩护能够起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片面性和随意性。刑事辩护真正和最大的作用应当是制约司法权力,避免司法不公,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