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超个人法益属性
作者: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法益
超个人法益
构成要件
摘要:
“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法益”且具有“超个人法益属性”,这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是“弱意义”的构成要件,需要作宽松的形式解释,以未经公民同意为实质要件。个人信息既包括总称意义之“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单称意义之“他人”的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主体是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定“情节严重”需要注意从公民个人信息之“超个人法益属性”的角度把握。
上一篇:“赃款去向”之于贪污罪的刑法意义
下一篇:依法稳步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工作 更好推动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