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未流入社会”不宜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作者:
李强
李革明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毒品交易
未流入
量刑情节
摘要:
“毒品未流入社会”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值得检讨与商榷。实践中将毒品未流入社会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做法,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也违背相关禁毒方针,存在着方法论上的根本缺陷。相对于肯定说和区别对待说,否定说观点更为可取。由于未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恶性较低和人身危险性逐步减弱、积极认罪悔罪的特征,故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不宜作为从轻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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