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委会议案范围实证研究
作者:
杜颖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议案范围
实证研究
摘要:
实践中检察委员会研究的“应当提请检委会决定”“有重大意见分歧”“有重大社会影响”三类案件,因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容易出现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过多、不同议案比例失衡等问题。为保证检察委员会聚焦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也为了适应办案责任制改革要求,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议案的范围规定,建立“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一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一有重大意见分歧案件”的分层议案范围体系,并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议案的会前程序和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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