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审、诉侦、诉辩关系刍议
作者:
樊崇义
李思远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诉审关系
诉侦关系
诉辩关系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诉讼程序改革的制度配合与保障,主要包括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的改革。在诉审关系的处理上,重新审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扭转诉审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现实倾向;要突出审判的诉讼中心地位,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运行;要正确定位法律监督权,维护审判权威。在诉侦关系的处理上,要构建“大控诉”格局,公诉引导侦查;要转变监督重点,强化侦查监督;在办案模式上,要扭转“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现状。在诉辩关系的处理上,诉辩双方职业目的要逐渐走向趋同;可借鉴无效辩护制度,引入有效辩护概念,提升辩护效果;以有效公诉应对有效辩护,提升公诉质量的同时走向庭审中的实质诉辩对抗。
上一篇:刑法指导性案例的先决问题研究
下一篇: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