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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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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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合理构建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信访案件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未重视风险评估,更多的是事后处理。正因为案件办理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检察机关才应该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把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减少涉检上访,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一、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
  当前,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大势所趋,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严,即是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尽可能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就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指导思想,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保障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类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程度较低的案件,例如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可视情况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二)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规范案件办理的客观需要
  以往,检察机关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大多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但这种分析判断往往是案件承办人自己掌握评判标准,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规范评估的内容、范围、程序和责任等,可以减少更多的主观因素搀杂其中,避免执法随意性。
  (三)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强化外部监督、扩大检务公开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对于复杂、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先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将评估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范围与主要内容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当根据各部门办案的不同特点,对所办理案件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解,评估风险。
  (一)案件风险评估的范围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存在风险的各类案件,都应纳入风险评估的范围。检察机关在对上述案件作出立案或立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抗诉或不抗诉(刑事和民事)、撤销案件等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作出初查决定、采取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追诉、追捕、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等环节,如果存在风险,也应对拟作出的相关决定或意见进行风险评估。
  (二)案件风险评估的内容
  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上访;案件的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其它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在不同诉讼环节侧重点有所不同。
  1.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1)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等和拟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相适应,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自杀、自残等过激反应;
  (2)拟采取的财产强制措施是否会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会引起该单位的集体上访等;
  (3)拟作出的不立案或撤案决定是否会引起举报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访,社会舆论的反应等;
  (4)其它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2.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1)拟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是否有重新犯罪或逃跑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威胁被害人或其它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2)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是否会激化矛盾或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等;
  (3)其它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3.公诉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1)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和意见;原侦查机关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
  (2)拟不予抗诉案件中被害人或申诉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或申诉人上访的可能性等;
  (3)拟作出追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作出有罪判决等;
  (4)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群体性犯罪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作出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及家属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1)被申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
  (2)原审法院的意见和理由;
  (3)拟提起抗诉的案件是否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起相关当事人上访或者引发新的矛盾等;
  (4)其它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5.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对以下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1)被申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
  (2)原案件办理部门的意见和理由;
  (3)拟作出受理决定的案件是否会引起新的矛盾等;
  (4)拟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是否会造成原申诉人的重复上访或相关当事人新的上访等;
  (5)其它可能造成案件风险的情况。
  三、案件风险评估的组织与工作程序
  (一)案件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
  察机关内部应设立案件风险评估委员会,人员由检察长、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副检察长、人民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本院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部门间因风险评估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评估。各业务部门成立案件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内勤组成,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评估。
  (二)案件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
  1.案件承办人在全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在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时存在风险,或者部门负责人认为存在风险,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风险分析判断。
  2.各业务部门在对案件风险认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和制定相应的化解(控制)风险措施。
  3.各部门根据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与相关方面沟通协调等方式化解(控制)相关风险。化解(控制)案件风险工作应当在各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案件承办人具体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各部门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协调解决。
  4.在对案件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的基础上,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相关决定。必要时应当在化解(控制)风险后作出决定。
  四、案件风险评估的责任及风险防范
  (一)案件风险评估的责任
  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由于案件承办人没有进行评估的,如果引发有理涉检上访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业务部门对于承办人申报的风险评估案件没有进行认真评估,或没有采取相应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如果引起有理涉检上访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防范和降低“风险评估”带来的风险
  由于案件风险评估处在探索阶段,案件评估过程缺乏透明,加之评估人员过于单一,要想使评估结果尽善尽美,显然难遂人愿、尽如人意,“风险评估”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评估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被评估人犯罪时有无主观恶意、有没有明显悔罪表现、能不能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邀请被评估人所在单位、社区以及被害人共同评判,倾听各方不同观点、不同意见,通过开门办案,减少直至杜绝人情评估。在此基础上,对于能够召开的案件,将最终评估结果通过“检务公开”方式公诸于众,在公示期内,如果没有群众指出有失“察”之处,该处理决定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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