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当事人能否成为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
薛英泰
杨旦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帮助伪造证据罪
犯罪主体
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
股权回购
2008年
南京市
案情简介
摘要:
案情简介2008年初,卫某投资人民币900万元入股蔡某实际控制的南京某公司,参与公司经营,双方约定卫某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2011年底,在发现公司经营不善后,卫某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遭到蔡某拒绝,卫某遂起诉至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卫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卫某支付股权回购款90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该公司的核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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