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调查报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杂志栏目 > 调查报告 >

轻缓刑事案件司法处置情况分析

2004年至2006年,河南省郑州市基层法院刑事判决总数16715件23771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702人,占总数的24.0%;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罚的总数为18,064人,占总数的76.0%。从法院的整体判决情况来看,轻缓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这类案件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对处理轻缓刑事案件的刑事政策运用及方式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以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需要。
  一、分类调查研究
  在18,064名轻缓刑事案件被告人中,故意伤害(尤其是轻伤)、交通肇事和盗窃三类案件被告人13,548名,占总数的75.0%,笔者拟从这三类案件被告人中分别随机抽取50人进行定量分析研究,得出轻缓案件的运行轨迹及运行结果。
  (一)故意伤害案件随机抽样分析
  1.是否有犯罪前科方面:50人中,无一人有犯罪前科,也就是说均是初犯。
  2.犯罪者身份方面:农民有41人,占总数的82%;学生有4人,占总数的8%;工人有3人,占总数的6%;干部有1人,占总数的2%;无业人员有1人,占总数的2%。这说明,犯罪者多为农民,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大多是发生在农村的邻里纠纷,并且事出偶然,多为突发性、临时性案件。
  3.采取强制措施方面:采取逮捕强制措施46人,占总数的92%;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人,占总数的8%。这反映出公安机关在逮捕强制措施适用上过于宽泛。
  4.办案周期方面:三个月以下10人,占总数的20%;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六个月以下21人,占总数的42%;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一年以下16人,占总数的32%;一年以上(不含一年)3人,占总数的6%。这说明办案周期多集中在四个月至一年之间,平均办案周期为225天。
  5.案件性质方面:轻伤49人,占总数的98%。调查中发现,因争执发生口角、纠纷39件,占总数的78%。这表明冲动犯较多。
  6.判决结果方面:适用缓刑的16人,占总数的32%。执行实刑的,判拘役15人,占总数的30%;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11人,占总数的22%;判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占总数的16%。这说明适用缓刑的居多,即使判实刑的,一年以下居多,占总数的52%。
  (二)交通肇事案件随机抽样分析
  1.是否有犯罪前科方面:均无犯罪前科。
  2.犯罪者身份方面:农民35人,占总数的70%;无业人员3人,占总数的6%;工人11人,占总数的22%;干部1人,占总数的2%。研究表明,肇事者多为农村机动三轮车以及大货车,肇事率高的原因主要是这些农民司机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私自驾车上路。
  3.采取强制措施方面:采取逮捕强制措施42人,占总数的84%;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人,占总数的16%。这说明这类案件取保候审适用率有所提高。
  4.办案周期方面:三个月以下28人,占总数的56%;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六个月以下8人,占总数的36%;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一年以下4人,占总数的8%。这说明办案周期多集中在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平均办案周期为180天。
  5.案件性质方面:重大事故42人,占总数的92%;特大事故1人,占总数的2%;一般事故3人,占总数的6%。其中,酒后驾驶3人,占总数的6%,对事故负主要责任26人,占总数52%,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4人,占总数的48%。肇事者大多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
  6.判决结果方面:宣告适用缓刑31人,占总数的62%。执行实刑中,判处拘役7人,占总数的14%;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占总数的8%;判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占总数的16%。
  (三)盗窃案件随机抽样分析
  1.是否有犯罪前科方面:有犯罪前科1人,占总数的2%;无犯罪前科49人,占总数的98%。
  2.犯罪者身份方面:农民39人,占总数的78%;学生7人,占总数的14%;无业人员2人,占总数的4%;工人2人,占总数的4%。
  3.采取强制措施方面:采取逮捕强制措施44人,占总数的88%;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6人,占总数的12%。
  4.办案周期方面:三个月以下23人,占总数的46%;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六个月以下24人,占总数的48%;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一年以下2人,占总数的4%;一年以上1人,占总数的2%。这说明此类案件办案周期大多数集中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平均办案周期为315天。
  5.盗窃金额方面:1200元以下18人,占总数的36;1200元以上(不含1200元)2400元以下17人,占总数的34%;2400元以上(不含2400元)4800元以下12人,占总数的24%;4800元以上(不含4800元)1万元以下2人,占总数的4%;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15000元以下1人,占总数的2%。
  6.判决结果方面:适用缓刑5人,占总数的10%;单处罚金10人,占总数的20%。执行实刑的,判处拘役16人,占总数的3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7人,占总数的14%;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下7人,占总数的14%;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不含二年)三年以下5人,占总数的10%。这表明盗窃案件判实刑的居多,占总数的70%;判单处罚金的较少,占总数的20%。这两种判决占判决总数的90%。
  通过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犯罪者中绝大多数人为初犯;绝大多数人为农民;绝大多数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绝大多数人被逮捕;绝大多数人平均被羁押240天即八个月;绝大多数人被判处缓刑、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轻缓刑事案件办案成效综合评估
  对轻缓刑事案件办案成效的综合评估有许多指标,笔者拟从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及调整社会关系稳定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1.办案效率分析。
  办案高效率既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节约司法成本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我们从轻缓案件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轻缓案件绝大部分犯罪者认罚态度好,赔偿积极主动,犯罪事实简单、清楚,而办案周期却平均为240天即八个月,判决结果更多的也只是拘役、管制、适用缓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拘役,占轻缓刑事案件判决总数40%以上,并且大多数判处的拘役刑期就是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这能体现办案的高效率吗?这能解决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减少财政开支的难题吗?这些轻缓刑事案件本来可以通过自诉或直诉方式诉到法院,也可以在公安环节予以撤案,在检察环节以和解不诉方式解决,结果都需要经过三道工序流向法院,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办案力量的严重不足。①
  2.办案效果分析。
  办案的最佳效果是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办理轻缓刑事案件,办案效果应体现在: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促进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彻底化解社会矛盾。那我们达到这个标准了吗?以下试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入手加以分析。
  (1)法律效果方面。
  ①在刑法法理上。当前,随着传统的刑罚报应论日益遭到舍弃,刑罚预防论愈加受到重视,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逐渐成为主流话语,轻刑化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人们也越来越认同“刑法是一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害”这一“用刑之道”。1而我们通过轻缓刑事案件调查发现,犯罪者绝大多数为初犯,且犯罪事实简单,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结果却是大多数被逮捕、判刑,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强制措施、进行刑罚处理方面,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效率,以提高刑罚的及时性来体现轻缓取向。
  ②在处理模式上。目前,世界各国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作为轻缓刑事案件的处理模式,把社区矫正引入刑事司法中,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意大利实证刑事法学派代表菲利认为:有的人犯罪与其说是由其自由意志决定的,毋宁说是“行为人身体状况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2实践证明,通过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接受新的价值观与行为”,从而促进其再社会化,是一项极其有效的刑事司法活动。反观我们的刑事司法,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刑事司法方式单一,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观念在有些司法人员心中比较淡薄。
  (2)社会效果方面:通过制裁、惩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一时的冲突,化解一时的矛盾,但较高的羁押率、判决率,使一些矛盾进一步激化,使一些关系进一步恶化,甚至使一些社会秩序处在长期的不稳定之中,单一追求办案效果是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
  3.社会稳定性分析。
  通过轻缓刑事案件调整分析,笔者发现,对初犯,轻微犯罪、悔罪好、赔偿积极的犯罪者予以逮捕、判刑,极易导致诸多负面影响:
  (1)不利于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绝大部分轻缓刑事案件由纠纷、争执、一时冲动引起,一旦予以逮捕、判刑,致使被害人或因得不到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或因害怕加害人出狱报复而终日提心吊胆。有的加害人因被羁押或入狱服刑而发生人格扭曲,其家人特别是子女也因此失去照顾,因而达不到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此外,轻缓刑事案件大多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损害较轻,因此我们运用公权力的重点应放在促进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上,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是通过对加害人施实刑罚来恢复社会公共秩序。
  (2)不利于彻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轻缓刑事案件中,尤其是轻伤害案件及交通肇事案件等,犯罪者大多为邻里纠纷,并且是轻微犯罪者,认罪也好,赔偿也积极,司法机关通过公权力予以制裁,反而导致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矛盾加深,造成新的不和谐因素。
  (3)不利于改造罪犯和罪犯再社会化。刑事司法中,对轻缓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撤案、取保侯审、不诉等方式予以从轻处理,而我们却要予以逮捕、判刑,坚持走三道工序,其结果是导致加害人对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报复情绪,有的在羁押期间又被交叉感染,为日后重新犯罪埋下隐患。
  三、和解不起诉制度在轻缓刑事案件处置中的建立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指在轻缓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求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由检察人员主持,加害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加害人生活社区或所在单位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加害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部门)撤案。
  在检察环节建立和解不起诉制度,作为刑事和解适用的一种探索,十分必要,而且可行,可以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当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要进行一系列相应的变革,才能符合制度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
  2恩利克·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6.

上一篇: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死刑案件情况分析
下一篇: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