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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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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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工作探索与对策分析

随着被害人权益保障意识的增强,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并逐步从法律援助向经济救助拓展。2007年以来,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四川、甘肃等地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对部分刑事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探索工作,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现将这项探索工作的基本情况、有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综合如下。
  一、各地探索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基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所处的诉讼地位,检察环节的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各单位的制度设计,在侧重点和切入点上有所不同。
  1.救助范围不同。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强调检察机关依法终结诉讼程序后的救济责任,将救助范围限定在不捕不诉案件的被害人。此类型占多数。如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试行的《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和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关于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后者则进一步限定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捕或不诉的部分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二是突出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将救助范围扩大到起诉案件的被害人。如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制定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办法》,将直接救助对象范围确定为因被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等重大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残疾或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且失去正常收入来源,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案件和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没有赔偿能力导致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的案件。三是注重对特困被害人的紧急救助,专门救助因遭受犯罪损害导致诉讼期间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如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的《关于设立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救助对象特定为因他人犯罪行为致人身伤害而失去生活来源,并且在诉讼期间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或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治无着落的特困被害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
  2.救助方式不同。有的仅限于经济救助。如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设立的检察救助基金,只对特定的被害人给予一次性小数额救助。有的整合了检察机关的其他法律手段。如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的救助方式除经济救助外还包括提供法律援助、检调对接、支持贫困被害人起诉等。有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救助。如四川省蒲江县检察院与县总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局、教育局、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意见(试行)》,多方位帮助被害人争取专项救济和政策优惠,解决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3.救助金额标准不同。有的以案件为单位计算,如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规定对一个刑事案件所有被害人救助的总金额最低为5000元,最高为5万元。有的以被害人为单位计算,如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的救助标准根据被害人在诉讼阶段的生活、医疗最低需要来确定,而不是对应其具体损失。
  4.启动资金的来源不同。有的是发动本院干警募捐,有的是依靠社会捐助,有的则直接争取到财政拨款。
  5.资金管理模式不同。有的完全由检察机关主导。如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成立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检察救助基金。有的由民政部门代管。如河南省桐柏县检察院《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检察救济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设立的“刑事被害人检察救助基金”实行“社会筹集、民政代管、检察使用”的原则。有的由政法委统一协调。如浙江将对被害人的专项救助资金统一交由政法委管理,公、检、法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经报批后使用。
  至于各地救助工作的共同点,主要有:一是在目标任务方面,强调追求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实效;二是在适用条件上,要求被救助的被害人在案件中必须无过错且配合司法机关查证犯罪;三是对救助申请设置了一定的评估程序。
  二、救助被害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目前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须引起重视:
  一是对救助制度价值取向的认识有待提高。多数单位将救助工作的首要功能定位于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这具有明显的功利性。有的仍停留在将经济救助作为一项处理信访案件的应急措施,有的还要求被救助对象承诺不得对救助数额等提出异议或上访。
  二是检察机关在救助机制中的定位不明。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救助是基于法律责任还是国家道义,以检察院的名义筹集、管理、使用救助资金能否视为代表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检察机关是仅履行检察环节的救助义务还是应当肩负起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救助被害人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等等。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中的各行其是。
  三是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偏差。救助被害人工作开展以来,多数地方的救助案例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救助条件设置的门槛过高。有的救助范围针对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难得出现,如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不捕不诉案件在检察实践中相当少见;有的只救助本地户口的被害人;有的要求先穷尽法定的追偿、求偿手段,跟踪审查的周期过长。此外,多数轻伤害的不捕不诉案件的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机制得以实现,也限制了救助制度的适用。
  三、完善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是要对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系统的论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站在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基本要求的高度,在政法工作的全局中谋划检察环节的被害人救助工作。要正确认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对平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客观对待行使国家追诉权对被害人挽回物质、精神损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及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不断增强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制度的可行性方面,可以对几类探索模式进行必要的整合,统筹兼顾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地位,既突出对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责任,又兼顾在诉讼过程中对特困被害人进行紧急救助的实际需要,并充分发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能协调、运用的法律资源,联合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推动国家补偿和救助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促进救助制度的规范化。要完善救助制度与涉检信访工作、刑事申诉、不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青少年维权岗建设等的衔接机制,并可将救助工作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畴。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协调机制,与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民事起诉等制度相衔接,建立检察机关先予补偿后的代位求偿机制。完善与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整合各种救助资源。要遵循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救助原则、范围、条件、方式、程序及管理、监督等具体内容,不断增强救助工作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强化救助实效。
  三是要加强立法研究,争取将检察环节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统一的国家补偿或救助制度体系。在总结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审判环节被害人救助的成功做法及国外相关立法经验,通过建立实证研究基地,与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课题合作,与人大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模式和基本内容的研究,以建立统一的国家补偿或救助制度为目标,不断推动救助制度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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