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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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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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透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指被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非法募集、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类案件。此类案件犯罪涉及面较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巨额赃款大多被挥霍或去向不明、无法追缴,故常常引起被害人集体上访,既干扰了办案部门的日常工作秩序,又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为了提高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能力,笔者对近两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犯罪手段的新变化、新趋势
  2005年至2007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涉众经济犯罪案件9件49人。其中,2005年有1件5人,即“碧溪家具广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有1件21人,即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2007年,受理审查逮捕涉众经济犯罪案件7件23人,较2006年明显上升。其中5件18人仍是“亿霖”系列案,另有2件5人均是发行虚假“原始股”的非法经营案。通过对案件捕后处理情况的追踪调查,我们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罪名适用主要分布于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侵犯的客体既涉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又涉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瞄向公众“钱包”的涉众集资型犯罪,其犯罪分子除继续使用“虚假骗局”、“高额回报”等传统伎俩之外,还逐步衍生出一些新型立体化的犯罪模式,使之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一)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作为犯罪工具,并辅以合法项目外壳,增加识别真假投资者的难度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随着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的提升,犯罪分子也已意识到,要成功“圈”钱,不仅必须有合法公司或主体作载体,更要有合法的项目“外壳”作幌子。在审查逮捕的碧溪广场非法吸存案、亿霖木业传销林木非法经营案等案件中,犯罪主体均为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能查询到真实的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并且都有合法的经营项目,如碧溪的“产权式商铺”、亿霖的“林权证”等都有合法立项。犯罪分子利用公司的合法经营资质,既骗取了投资者的初步信任,又增加了投资者识别真假的难度,将投资者向其精心设计的陷阱拉近一步。
  (二)犯罪组织结构更加严密,并出现传销式、家族化和夫妻店等多元化共同犯罪形式
  在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组织结构更加严密,突出特点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严密有序。具体而言,犯罪分子为了实现集资总量的最大化,借鉴了传销企业的报酬奖励分派模式,发展出一定数量的“骨干中介分子”,以高额提成为激励手段,鼓励中介分子自觉自愿地帮助犯罪分子非法集资。如亿霖木业非法传销林木案中,亿霖集团在京成立两家分公司,分公司又下设29个销售部。集团规定,销售人员必须自购林地10亩以上才能取得“入门上岗”资格,销售人员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业务员、主管、经理、部长。各级销售人员均无固定工资,收入全部来源于购林款提成,并采取团队计酬发放奖金的方式,上级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取报酬(如业务员每销售出一亩林地,可得100元,其上面三级主管、经理、部长每人各分得100元;主管每销售一亩地,可得200元,经理、部长每人各分得100元;经理销售一亩林地可得300元,部长分得100元),部长一般不谈业务,基本靠“扒皮”(从下级销售人员的业绩中提成)牟利。据案发后查证,亿霖集团个人提成最高纪录竟达5300余万元。上述集资手段,已具备了典型的传销特征,上下线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紧密依附,使得犯罪组织结构愈发严密。
  另外,审查逮捕的蒙某等8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案、亿霖木业案、生态源公司发包优质桃树集资诈骗案、钮某、郑某种植葡萄集资诈骗案中,主犯之间或有父子、夫妻关系,或有同胞兄弟姐弟等近亲属关系,特殊的亲情关系既巩固了犯罪组织结构,又较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不利于案件的侦查。
  (三)迎合地方政府发展辖区经济的良好愿望,以“招商引资”为名,骗取政府“红帽子”支持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远郊区、县政府,为了拉动辖区经济,先后推出了减免税收三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司、企业前来落户。犯罪分子则利用时机,将企图用作犯罪工具的公司注册在此类远郊区、县,既可远离市中心藏匿于远郊,又可降低其犯罪成本(三年内不纳税或少纳税),同时,还能发挥区、县辖区相对较小,与政府部门沟通便利的优势,夸大宣传鼓吹自身招商引资的能力,获得区、县政府对拟集资“项目”的政策支持。具体表现为或由政府领导出面给“项目”剪彩、或由政府部门作出批复等等,给集资公司和“项目”冠以堂而皇之的“红帽子”,对投资者产生较强的迷惑性和说服力。
  如审查逮捕的姜某非法经营“美国上市原始股”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即在某县注册成立了“北京东朝旭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与当地村委会和河北、重庆等外省市农村经济组织签订了《合作造林合同》,以每亩2000元的价格签购林地万余亩。后姜某以上述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合同为凭,向公众鼓吹林木年升值率可超过20%,以每亩3800-6800元的价格与投资人签订《森林林木流转合同》、《林木委托管护协议》,共非法集资人民币1亿余元。在该案中,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地方政府发展辖区经济的良好愿望和投资者对于政府参与的投资项目的信任,而使集资目的得逞。
  (四)采取现代化立体包装手段招摇过市,骗取投资者信任
  1.利用网络。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不仅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便利工具,还为犯罪分子拓宽了犯罪渠道、提供了虚假宣传的平台。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的犯罪主体公司大多数均在网络上建立了自己的公司主页,公然夸大宣传经营规模和盈利前景。这一手段恰恰使部分对网络存在信任误区的投资者坚信了投资的可靠性。
  2.利用媒体。以往办理的集资诈骗或非法吸存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依靠的是其“巧舌如簧”,以反复游说的方式,拉投资者下水,让少数先期获利却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作活广告,“口口相传”。而目前,听惯见惯各种骗局的投资者们已不轻信“忽悠”。于是,犯罪分子的各类智囊团、写作班子等应运而生,他们写出连自己都信以为真的宣传性报道发诸于主流出版物及广播、电视,利用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的关注热点。如审查的亿霖木业案和碧溪广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案的犯罪单位均在央视或地方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做过大篇幅的滚动式广告宣传,甚至耗费巨资邀请影视明星作项目形象代言,吸引投资者投资。
  3.利用政策。从近两年的案发情况看,犯罪分子在实施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行为时,都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国家在某一阶段的时效性政策为自己造势,给集资或吸存项目蒙上“公益”的神秘面纱。如亿霖木业案、东朝旭林业非法经营案等,均是利用了国家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发展农村产业经济、绿色经济的宏观政策来美化自己,掩盖其真实目的。
  4.利用新概念、新热点。犯罪分子或是利用“产权式商铺”的新概念,宣传“售后包租”的经营新理念,或是充分利用近两年股票“牛”市的契机,抓住公众想入股大赚,却分毫不懂的心理特点,设计出所谓购买原始股、零风险的投资陷阱,迅速募集了巨额资金。
  (五)被害人身份发生了微妙变化
  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占被害人的绝大多数,而白领等中产阶级以上的富有者所占比例几乎为零。这些弱势群体由于法律素养不高,投资经验不足,防护意识淡薄,极易被犯罪分子的不实宣传所鼓动。集中反映出这些弱势群体正是当前普法宣传的“盲区”所在。此外,由于这些投资群体的个体持有资金有限,必然导致案发后形成庞大的受害者群体,极易引发群体上访,如“碧溪”案受害人集体访已超过10次823人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办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从法律效果而言,办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案件取证难、追赃难、深挖渎职犯罪难
  1.取证难。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案件中,账目是否完整清楚是证据的关键所在,是查明其实际经营状况、集资数额和资金去向的有力工具。然而,意图“非法占有”和“逃避司法审查”的主观故意,决定了犯罪分子在实施集资诈骗或非法吸存犯罪时,根本就不会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账簿,这也是目前发案的集资诈骗案的共性特点。在认定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上,通常只能依靠被骗群众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入资回单等集资交款凭证来计算。但是此种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是有相当一部分被骗群众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被骗,仍心存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来”还钱。
  2.追赃难。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赃款去向不明,导致结案后赃款无法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受骗群众不满意的局面。其主要原因:一是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二是金融机构与公安户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出现大量以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的存款账户,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
  3.深挖渎职犯罪难。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问题。承办案件的公诉部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但是从移交线索后的查办结果看,深挖渎职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往往并明显。
  (二)从办案的社会效果而言,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涉众型案件,无一例外地会带来不同规模的被害人集体上访事件,上访的目的不外乎追缴赃款、赔偿损失和举报有关人员渎职犯罪。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地息诉宁人、定分止争,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实践中,此类案件之所以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主要是因为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受害群众反复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认为,“案结事了”是衡量办案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社会力量统一认识,合力为之。
  三、健全预警防范机制,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一)加大法制宣传和犯罪预警的广度与深度
  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图文并茂的展览,基层组织和群众当中,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向离退休干部、下岗职工等易受骗的弱势群体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使群众了解各种经济犯罪的形态和手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识破犯罪分子的谎言,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二)借鉴扫黄打非的成功经验,加强预防监管机制的纵深化建设
  可考虑在检察机关设立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专门机构,以多种形式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家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民间非正常的投资动态,上、下联动为群众利益把关,防患于未然。此外,应当逐步培养敏锐的职业洞察力,善于从报纸等平面媒体中的各类投资广告或具有广告性质的企业宣传报道中,捕捉可疑资讯,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形成调查合力,如发现犯罪迹象,则毫不犹豫地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
  (三)对各级政府中负有立项审批和招商引资权限的各专门委员会、部门和人员,加强案例培训,提升犯罪预防水平
  从司法实践中看,利用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虚张声势蒙蔽群众,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手段。应当有针对性地对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引导其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适度地考查项目申请人的投资实力,慎发批复性文件,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避免相关案件案发后招致受骗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上访缠诉导致案结事难了。
  (四)深入学习反洗钱法,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动态监控意识
  凡重大涉众型经济案件,都无一例外地利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漏洞,大肆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开立银行帐户,完成对赃款的转移、隐匿等洗钱行为,给案发后的追缴工作造成极大的障碍。随着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公布,金融机构和部分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已被纳入到遏制洗钱犯罪的预防体系之中。应当深入学习反洗钱法,共同摸索切实可行的防范手段、建立预警机制,筑起预防金融诈骗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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