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
作者:
李凯
魏东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基本罪名
加重罪名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是基本犯+加重结果。但是,随着刑事立法中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应相应扩展,即结果加重犯呈现出了“新常态”——传统的结果加重犯+特别的结果加重犯,后者的产生是刑法教义学和刑事立法良性互动的结果,其典型例证体现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中。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基本罪名和加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该行为应依照加重罪名论处,而并无数罪并罚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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