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特殊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作者:
李睿杰
李笑楠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兰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区划
案件
管辖
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
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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