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性食品构成何罪
作者:
魏文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动物性食品
对外销售
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牛羊肉市场
“瘦肉精”
经营活动
摘要:
2011年始,马某在北京市某牛羊肉市场从事冷鲜肉经营活动。2016年4月9日,马某从中间商吴某处购进20公斤羊肝对外销售,进货时未索要检验检疫票据,未建立进货和销售记录。4月11日,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市场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检,马某购进的该批次羊肝中含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为195ug/kg,依据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克伦特罗为不得检出,执法人员遂判定该批次在售羊肝不合格。2016年7月12日,马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上一篇:《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内容释义
下一篇:对“白帽子”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