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航 > 2017 > 05 >

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的刑法适用

作者: 贝金欣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私募债券 欺诈发行 刑法适用 立案追诉标准

摘要:

私募债券与公募债券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条件、转让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至关重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适用于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没有超出该条文的文义范围,符合设立该罪名的立法目的。对情节严重的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私募债券发行的特点,综合判断欺诈发行行为对投资决策者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与欺诈发行公募债券相区别的立案追诉标准,使对两者的刑事处罚具有相当性。

上一篇:法治语境下犯罪圈的扩张及其限度——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
下一篇:电子检务的演化与政策变迁——检察机关信息化发展史研究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