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作者:
关福金
王爱平
白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关键词:
渎职犯罪
恶劣社会影响
证明
直接危害结果
摘要:
【摘要】实践中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存在逻辑认识误区,应该科学地把握“渎职行为”“直接危害结果”“其他重大非物质损失后果”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系。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证据体系中,媒体报道、引发信访、上级重视、证人证言成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证据,准确把握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和收集运用要点至关重要。应从准确理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证明要素、构建规范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审查评判方法、明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说理逻辑、严格准确作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等四个方面,构建科学的证明路径,保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准确认定。
上一篇:如何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
下一篇: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