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大家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杂志栏目 > 大家谈 >

检察官“接受法律监督”的规定有待细化

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该条第六款表述为:“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笔者认为,此款规定中的“法律监督”用语不甚明确,有待进一步细化,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监督专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从宪政定位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具体权限看,现行法律规定实施“法律监督”的主体均专指检察机关;其他法律规范中,如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看守所条例第八条、监狱法第六条、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等,也分别授权检察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法律监督。除此之外,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尚未见到其他任何主体履行“法律监督”的规范性表述。可见,“法律监督”一词专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权的活动。其它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的监督均不是法律监督。
  其次,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指向检察系统外部的履职活动。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等。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即: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履行检察权。一方面,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不是监督关系。另一方面,检察长与检察官在业务上是授权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按照检察一体化原理来理解,检察官接受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内部的监督制约,属于检察体制和检察工作机制的范畴,是内部管理意义上的监督,也不能称之为接受“法律监督”。
  最后,检察官出现职务犯罪或其他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应在检察官义务条款中予以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是职业义务,不是公民的一般义务。不从事职务犯罪活动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从事其他刑事犯罪活动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些都不是检察官的职业义务,无需在检察官法中专门规定。
  综上所述,“检察官接受法律监督”的表述,无法使“法律监督”与其它监督区别开来,建议修改为“检察官应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应注意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