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为视角
作者:
何龙
王琦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从旧兼从轻
有利被告人
整体判断
分项判断
摘要:
“从旧兼从轻”作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确立的溯及力原则,实践中对其运用必须坚持罪刑规范的整体性及统一性原则,不得“滥用”有利被告人原则,将罪刑规范任意割裂为罪状和法定刑、甚至主刑和附加刑,以分别适用新、旧法。而且,在刑法修正和司法解释更替并行的场合,原则上应该禁止新刑法和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而旧刑法和新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则是被允许的,此时不得否定新司法解释的效力,但可以通过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阻却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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