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时涉案财物的确定
作者:
王志祥
柯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违法所得
违禁品
比例原则
摘要:
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存在诸多困惑,对迫缴的性质、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均有待厘清和明确,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时涉案财物的确定。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限,且应坚持相当性原则和过苛调整原则;对违禁品的没收,原则上无论违禁品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第三入,均应当予以没收;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应坚持直接关联性原则;追缴属于程序性处分措施;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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