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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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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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依托南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为目标,先后建立了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检察环节刑事和解以及民事申诉执行和解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努力做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和建设者。
  一、与时俱进,服务和谐,“检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
  所谓“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一)“检调对接”机制创设的社会背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六中全会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不少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倡导下,我市建立起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利益、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扩大平安创建成果,推动地方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面上去谋划和部署,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协调运作,同步推进,为“大调解”工作的全面深化和科学发展增添亮点。在此背景下,我们以崇川区院为试点,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和实行。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表明,“检调对接”机制不仅可行,而且是化解某些处于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也为我们处理涉检信访开辟了一个新途径。
  (二)“检调对接”机制创设的司法背景。建设和谐社会,给新时期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更要立足于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减少社会对抗,切实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已经成为司法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导向。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修复性司法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认为修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与司法为民的思想一致;修复性司法着力于修复因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修复性司法对正义的理解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也是一致的。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认识到,化解消极因素与调动积极因素同样重要,一定程度上调动积极因素更具有长远性、根本性和基础性。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源于修复性司法理论基础的“检调对接“机制也就应运而生,成为我市检察工作服务、建设和保障和谐的重要司法手段。
  二、精心组织,真抓实干,有序开展“检调对接”工作
  为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精心组织,规范工作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院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检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工作制度》和《控申检察部门办理“检调对接”信访和案件工作流程》等9项工作制度,并配发8种工作文书和表格,均以文件形式下发,使该项工作得以规范有序的开展;各基层院也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使“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日趋成熟完善,具体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加强指导,强化对接意识。“检调对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矛盾纠纷相对人之间的互动,也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之间的配合,只有在内外、上下的互动和配合中才能不断推进。为此,市院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由控申部门进行“扎口”管理,公诉、民行、侦监等部门相互配合,突出强化对接意识,提出了“只要是法律法规许可的,当事各方自愿接受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就尽可能纳入对接范围”的总体要求,让对接工作由狭义拓展为广义,由被动变为主动,并将工作绩效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三是把住关口,确保案件质量。我们要求各基层院在办理“检调对接”案件时,严格执行流程规定的工作程序,把好“五关”,即案件范围关、自愿申请关、程序衔接关、协助调解关和督促落实关;规范“四表”,即办案审批表、案件受理表、移送调处申请表、处理结果反馈表;出具“三书”,即检察机关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侵害方向受害方出具《道歉书》,由受害方出具《接受道歉意见书》,确保“检调对接”过程的实体合法化、程序规范化和效益最大化。
  三、积极实践,创建模式,稳步推进“检调对接”各项举措
  (一)工作前移,多管齐下,全面实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制度。一是“窗口”前移,主动参与调处中心接访。一方面,控申部门派员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参与接访工作,实行挂牌接待。遇有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来访,做到随时到场接待;另一方面,对调处中心因群众集体访、告急访等需要公、检、法等多个部门集中接待的,检察人员随叫随到。在调处中心接访过程中,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涉检信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自办或转办,力争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是一推了之,而是认真解释,准确分流;对告急信访,不仅积极疏导化解分流,而且立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让任何一个社会矛盾纠纷在调解后激化。二是整合资源,形成停诉息访的处置合力。我们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立了公、检、法、信访、纪检等联络员调处中心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访情况,分析突出难题,共商停诉息访对策,促使不少涉检类社会矛盾得以早发现、早议事、早化解,从而有效减少和预防涉检环节的越级访和集体访事件的发生。三是源头治本,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涉检信访的背后往往潜存着某些利益方面的追求,正是这些症结的存在,导致上访问题的久拖不决,甚至形成新的诉讼或新的上访。因此,我们立足于源头治本,把握矛盾焦点,借助调处中心平等对话的平台,努力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处理信访个案的一劳永逸。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以实现民事赔偿利益最大化,促使某些无法实现刑事诉求的申诉人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真正认同和接受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
  (二)因案制宜,规范运作,探索推行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一是立足实践,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占相当比例。如果一味地用“矛盾性”和“压倒性”的思维方式处理该类案件,往往形成加害方入狱,受害方民事权益得不到真正实现,两败俱伤、愈诉愈仇的局面。为此,我们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立足实践,在办理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将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大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从而有机地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在切实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同时实现由对犯罪的惩罚转向对犯罪的矫正。二是严格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原则和范围。我们严格坚持合法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无论在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都要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及时向涉案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调处过程中,协助调处中心对调解双方进行引导、监督,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被害人的案件,一律纳入对接的范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某些案件,只要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过的,也可有选择地纳入对接的范围;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们特别注重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指派专人办理,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三是加强沟通,努力实现调解成果与处理结果的有效衔接。我们将两者的有效衔接作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以解决,与公安、法院达了诸多共识,取得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一定的刚性效力”、“调解结果对案件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调解结果与强制措施有直接关联”以及“调处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等四个方面的共识,为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开辟了通道。
  (三)转变观念,突出重点,有效落实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制度。2004年以来,我市每年受理的各类民事申诉案件将近300件,但其中属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比较少。为此,我们一是转变长期以来民行检察工作片面关注法律效果、偏重“抗诉成功率”的执法理念,将与群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摆上一个重要位置,主动将部分案件提交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处,促成执行和解,实现和谐公正的双赢,此举大大缓解了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达到了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二是对列入执行和解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对执行和解的工作方法也作了相应要求。一般而言,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的原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原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立案;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瑕疵,且标的较小、争议不大、易即时履行的案件;4.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意向。为规范该方面的工作,我们结合案件和当事方的具体情况,以案释法,提出建议,让其权衡利弊,通过自愿协商,选择彼此都能接受的结果促成和解。我们在制定《民事申诉案件执行和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审查”制度、“执行和解主办责任制”和“跟踪台帐”制度,有效开辟了执行和解的“直通车”。三是突出重点,将“拖欠民工工资、可能影响城市建设、可能引发涉法上访、可能民转刑”等四类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作为重点,优先列入执行和解的范围;与有关部门建立起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民事纠纷的防控和处理,并进行跟踪关注,避免矛盾的恶化和升级。
  四、高点定位,开拓进取,深化发展“检调对接”工作
  要使“检调对接”工作成为我市检察工作的常青品牌,继续保持领先全省、影响全国的位置,必须在“创新”、“实干”上下工夫,我们将以“四个拓展”促进“检调对接”工作的不断深化发展。
  (一)工作方式上,由单一模式向多措并举拓展,彰显“检调对接”工作的灵活性。一是以公开听证方式促调解。针对不同的案情,我们通过公开案件的事实、证据,阐述法律依据,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以及对法律认识的误区,求得理解,促成调解;二是邀请第三人参与促调解。在可能的情况下,邀请能为当事各方接受的第三人介入,用道义、亲情教育感化,可促使涉案人员自愿达成和解;三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协调促调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都享有较高的威望,他们的介入既可监督我们的工作,又能公允地调解好某些矛盾纠纷。
  (二)工作程序上,由被动接案向提前查案拓展,增强“检调对接”工作的主动性。一是在刑事和解中,将“检调对接”的平台前移到侦查阶段,在审查批捕程序上就明晰案情,分析把握矛盾焦点与各自诉求,迅速找准“检调对接”工作的切入点;二是在涉检信访息诉和解中,以检察长巡回接待、检察官进社区等形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各类案件的预警信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主动介入党委政府重大活动,自觉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将“关门办案”和“开门服务”相结合;四是利用“调处中心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有重点和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现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和纪调之间的互动推进。
  (三)社会效益上,由就案办案向以案普法拓展,扩大“检调对接”工作的教育性。“检调对接”的案件或为一些琐碎纠纷引发,或系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引起,因而,注重将此类案件普法拓展,在社会效益上追求对群众的教育性,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将精选“检调对接”中的典型案例,深入社区、乡镇和街道,以召开现场会、制作宣传栏等方式,从案件谈法理、以畅谈动人心,告诫群众,预防和震慑犯罪,延伸“检调对接”的效果。
  (四)在个案处理上,由结案了事向跟踪预防拓展,确保“检调对接”工作的实效性。一是强化社区矫正。对达成刑事和解的加害人的处理情况向其所在社区通报,在督促社区强化帮教措施的同时,全力配合社区做好对加害人的感化教育工作,促使其认错悔罪,知法懂法,自觉与人为善,融入社会,巩固“检调对接”工作的成果。二是落实回访。我们将实行调解回访制度,对每起“检调对接”案件在调解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协助调解的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工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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