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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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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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

在2008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且特别指出“要通过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真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法律监督怎样才能“由软变硬”?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反腐败的“心”要“由软变硬”。腐败分子也是官员,而且往往精心编制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软化”领导干部的“心”。但是为了江山社稷,领导干部对待腐败分子绝不能“心软”。其次,腐败案件查办人员的“腰”要“由软变硬”。俗话说,“打铁先要本身硬”,自己的“腰板”不硬,就很难顶住来自四面八方的办案压力,克服查办案件所面临的形形色色的阻力。不过,在反腐败斗争中,有的要“由软变硬”,有的却要“由硬变软”。例如,侦查人员的审讯方法就要“由硬变软”——从“硬审讯法”转向“软审讯法”。
  一、审讯方法“由硬变软”的历史过程
  在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历史中,审讯方法大概都经历了“由硬变软”的发展过程。在很长时期内,司法官员和侦查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都是很“硬”的,其基本特征就是刑讯逼供。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原则之一是“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于是,审讯人员便发明了各种各样强迫被告人供述的方法。且不说贪官酷吏常假借刑讯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清天大老爷”也把刑讯看作审案断狱的“看家手段”,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
  然而,刑讯逼供作为查明案情的审讯方法,确实有着令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难以抗拒的魅力。即使是在20世纪的现代文明社会中,这种“硬审讯法”也像幽灵一样时隐时现。虽然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
  不过,到了20世纪中期,一些国家的审讯方法已经开始“变软”,首先表现为刑讯方法由肉体折磨转向精神折磨。例如,美国的审讯人员就开始使用各种被俗称为“第三级”审讯法的“软刑讯”方法,包括“疲劳审讯法”和“水板审讯法”。前者的做法是长时间的轮番讯问且不许被审讯人睡觉,甚至不让被审讯人喝水、吃饭和上厕所。后者的做法是把被审讯人的身体以仰卧的姿势固定在一块长木板上,然后用持续的水流冲击面部。虽然这种方法不会直接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但是会让被审讯人感受到痛苦和死亡的威胁——那感觉比简单地把头浸入水中的做法更为“真切”!
  软刑讯并不同于“软审讯法”,它仍然属于“硬审讯法”的范畴,因为它仍然是要通过精神折磨来强迫被审讯者供述。据说,美国中央情报局自所谓的“反恐战争”以来,就经常对那些关押在关塔那摩海军基地的“恐怖分子”使用软刑讯方法以获取有关“基地组织”的信息,包括“水板审讯法”。不过,在常规性司法活动中,美国的犯罪侦查人员已很少使用硬审讯法。据说,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就极力倡导使用软审讯法。
  那么,究竟什么是软审讯法?由于这个概念没有成为法律专业术语,我们无法在法律词典中找到对它的权威解释。根据笔者的理解,所谓软审讯法或“软审讯技术”,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其基本模式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嫌疑人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说服嫌疑人,让其自愿供述。笔者最早听说这种审讯方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留学期间。而且谈到这种审讯方法,我就特别要提到一个人物,即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弗雷德·英博教授。
  二、软审讯法的应运而生
  英博教授是20世纪中后期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科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早在20世纪30年代,他就开始致力于犯罪侦查科学的研究和实践。1933年,他到西北大学犯罪侦查科学实验室工作。该实验室是美国最早建立的犯罪侦查科学实验室。1945年,他到西北大学法学院担任法学教授。执教32年之后,他正式退休,但仍然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荣誉教授。
  1990年初,笔者应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的邀请去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去美国之前,我就得知了英博教授的大名。到芝加哥之后,我很快就感受到英博教授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骄傲。凡是到过芝加哥的人,都知道密执安湖对于芝加哥的重要性。没有密执安湖,就没有芝加哥的繁荣和盛名。西北大学法学院就坐落在密执安湖畔,因此密执安湖也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骄傲。此外,西北大学法学院还有另外一个“密执安湖”,那就是英博教授。用该院教师的说法,“西北大学法学院若没有弗雷德·英博,那就好像芝加哥没有密执安湖一样。”①
  然而,初次见到英博教授的印象似乎使我有些失望——他身材瘦小,言谈也不像其他美国教授那般风趣幽默。不过,几次接触之后,特别是在谈话涉及专业领域之后,他那敏捷的思维和精辟的见解便很快令我折服。何况他已是年逾八旬的长者!正是通过英博教授,我才认识了在美国很有名气的专门培训测谎和审讯人员的雷德联合学校。
  雷德联合学校的创办人约翰·雷德是美国审讯科学和测谎技术的先驱者之一。他与英博教授相识于芝加哥市警察局的犯罪侦查实验室,并在英博教授之后担任过该实验室的主任。后来他也离开了警察局,于1947年创办了一家私人测谎事务所,后来发展为专门培训审讯人员与测谎人员的雷德联合学校。自1974年以来,该学校在美国各地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举办过培训班和讲习班,共培训了20多万审讯和测谎的专业人员。目前,它已成为北美最著名的审讯人员培训基地。1982年1月11日,雷德病逝。但是,雷德在总结大量审讯实践经验基础上创立的“雷德审讯技术”和“九步审讯法”仍然在美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
  1992年9月21日,英博教授带我去参观了雷德联合学校并受到约瑟夫·巴克雷校长的热情接待。巴克雷博士是雷德的学生,在雷德去世后接任了雷德联合学校的校长职位。我参观了该学校的图书馆和教学设施。最令我感兴趣的是那一间间面积不大的审讯室。审讯室内的陈设十分简单,只有一张写字台和两把扶手椅,墙上没有任何装饰,但都有一个单向玻璃窗连接着旁边的观察室。有的审讯室的桌子上还放着一台便携式多参数测谎仪。这些审讯室主要供学员们模拟练习之用,但是教员们有时也在这里进行真正的讯问和询问。
  午饭期间,我们谈到了与审讯关系密切的“米兰达告知”规则②。英博教授和巴克雷校长都认为该规则既有利也有弊。英博教授说:“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不正当的审讯行为,但我们不能采取消极控制的方法,我们还应考虑审讯和执法的效率。我曾经说过,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汽车生产厂家给每辆汽车都装上限速器,使汽车的时速都不能超过20英里呢?!”
  巴克雷校长说:“美国的警察开始都对‘米兰达规则’很反感。他们认为这个规则会捆住执法人员的手脚并帮助犯罪者逃避惩罚。不过,现在的警察都习惯了。其实,警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让嫌疑人张嘴说话,当然都是合法的审讯方法。这也正是我们学校要向学员们传授的方法。这些方法与传统的‘硬审讯法’不同,大概可以称为软审讯法。”
  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软审讯法的说法,便好奇地请教。巴克雷校长向我做了解释,但是因为他使用了许多大概属于心理学领域的专业术语,所以我没有完全听懂,只是大体上得知:这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审讯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米兰达告知”等法律规则的产物,是审讯方法的进步;雷德先生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九步审讯法就很有代表性。
  由于我在1990年初次访问美国之后就和几位青年学者翻译了英博教授与雷德、巴克雷合著的《审讯与供述》③一书,并且在翻译过程中“学习”过九步审讯法。于是,我就把话题转到了九步审讯法。我知道九步审讯法中包含有欺骗的成分,就谈到了审讯人员能否在审讯中使用欺骗策略的问题。巴克雷校长告诉我,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弗雷泽诉卡普一案的裁决中含蓄地认可了包含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在该案中,弗雷泽作为谋杀罪嫌疑人被捕。警方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哄骗他说,“有一名同案犯已经招供了”。于是,弗雷泽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在审判中,法庭主要依据他的供述判定他有罪。后来他得知那名同案犯并未招供,于是他以审讯人员的欺骗为理由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其理由是“警察的这种做法,在我们看来不足以推翻这个供述的自愿性”。但是大法官又补充说:“对这类案件的裁定必须基于对‘全部案情’的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法院在采用此类供述时有两个条件:其一是这种欺骗不得使法庭和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其二是这种欺骗不会导致虚假供述。总之,审讯人员在面对可能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时,既要讲文明,也要讲策略。
  三、软审讯法的基本内容
  由于雷德审讯技术是具有代表性的软审讯法,所以笔者下面就以其为例进行说明。雷德审讯技术由三部分组成,或者说,其运用包括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事实分析阶段。审讯人员在进行审讯之前要先对已知的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被害人讲述的情况、证人讲述的情况、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等。通过上述分析,审讯人员可以对案件事实以及嫌疑对象的性格和行为有基本的认识。
  第二环节是询问嫌疑人。这是非指控性问答阶段,目的是通过无关问题的谈话了解嫌疑对象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也可以称为“行为分析询问”。这一阶段的询问最好以自然随便的方式进行,而且审讯人员可以寻找一些与嫌疑人共同的兴趣或爱好作为话题。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具有共同兴趣或爱好的人很容易交谈。不过,审讯人员使用的问题是需要精心设计的,以便掌握嫌疑对象在真实陈述和说谎时可能出现的语言特征、准语言特征和非语言行为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在后面的正式讯问中作为评断其陈述真伪的参照标准。例如,审讯人员可以使用一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问题让嫌疑对象进行回忆或思考,然后观察其行为特征。假如他在进行回忆的时候会习惯地头微低且目光朝左,而在进行思考的时候会习惯地皱起眉头且目光向右,那么审讯人员在正式讯问中问他在某月某日某时(案件发生的时间)身在何处时,他若头微低且目光朝左就可能在说真话,若皱眉头且目光向右则可能是在编造谎言,因为这是一个只需要回忆而不需要思考的问题。当然,审讯人员要注意掌握嫌疑对象行为特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第三环节是正式讯问嫌疑人。这是指控性讯问阶段,是针对那些可能有罪的嫌疑人进行的,目的是获取真实的供述。有些电视剧或电影中的审讯情节容易给观众造成误解,似乎审讯都是快捷的,只要侦查人员一拿出证据,嫌疑人就招供了。其实,司法实践中的审讯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侦查人员在审讯之前往往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否则就不需要审讯了,换言之,获取证据就是审讯的主要目的;其二,承认有罪的后果对于嫌疑人来说是非常严重的,往往会涉及他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因此嫌疑人一般都不会轻易地作出有罪供述。雷德审讯技术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通过大量审讯经验的总结,雷德先生发现那些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着基本相同的心理变化程式:最初是否认;然后是辩解或反驳;再后是沉默并可能出现心理斗争或挣扎——这是审讯人员进行说服的最佳时机;最后是模糊的承认和正式的供述。正是在这些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雷德先生创造了“九步审讯法”——雷德审讯技术的核心内容。
  九步审讯法的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审讯者直接正面地告诉被审讯人,他已被视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然后观察其反应;第二步,审讯者说出自己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原因的推测,从而给有罪的被审讯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第三步,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的无罪辩解,并回到第二步的主题上;第四步,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辩解;第五步,审讯者要努力抓住被审讯人的注意力;第六步,审讯者应加强与被审讯人的目光接触,以克服其消极对抗情绪;第七步,审讯者使用一组选择疑问句来让被审讯人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认该犯罪行为;第八步,审讯者让被审讯人讲出该犯罪行为的某些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的细节;第九步,审讯者让被审讯人讲出全部犯罪事实并制作书面供述。④
  这种审讯方法之所以能够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通过了50年的检验,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可以满足犯罪侦查的一项基本要求:一方面,它可以帮助审讯人员获得真实的口供;另一方面,它也能保证无罪者不会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
  四、软审讯法的原理和运用
  成功的审讯总要给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但是这种心理压力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刑讯折磨或威胁恐吓才能获得。其实,审讯本身就可以使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一个人因为犯罪指控而接受侦查人员的审讯,而且很可能要面临审判乃至刑罚,这本身就是一种心理压力。另外,审讯室的环境也可以给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理想的审讯室应该是空间比较狭小的,无论从视觉还是听觉来说都是与外界隔绝的,而且室内摆设应该尽量简单,墙上没有任何饰物,被审讯人的座椅也不很舒适。在这样的环境里,被审讯者会不可避免地感到陌生、孤独、弱小乃至恐惧等负面心理体验,并产生“尽快让我离开”的心理欲望。如果条件许可,审讯室还可以装上“单向玻璃窗”。这既可以使嫌疑人产生被人监视和观察的不舒适感,也可以让其他侦查人员和律师观看和监控审讯的过程。当然,审讯人员自己也要习惯在“被观看”的环境下进行审讯。
  然而,对于成功的审讯来说,给犯罪嫌疑人形成的心理压力并非越大越好。一方面,这种压力既要足以使有罪的嫌疑人供认自己的罪行,又不能迫使无罪的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另一方面,这种压力既要促使有罪的嫌疑人承认有罪,又不能阻吓有罪的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就这两个“度”的把握来说,软审讯法比硬审讯法更有优势。
  一般来说,嫌疑人拒供或说谎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后果既包括客观的后果,如失去职务和判刑等,也包括主观的后果,如羞愧感和耻辱感等。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因此,软审讯法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减轻嫌疑人对于说真话的不利后果的感知程度。首先,审讯人员对待嫌疑人的态度要“软”,要表现出友善、理解乃至同情,以便让嫌疑人感觉受到了较好的待遇,从而获得嫌疑人的信任。其次,审讯人员在谈及犯罪行为时使用的语言要“软”,例如,使用“拿了钱”的说法而不是“偷钱”的说法;使用“导致那人死亡”的说法而不是“把那个人杀死”的说法。再次,审讯人员对犯罪后果的描述要“软”,一般不要轻易谈及有罪判决的刑罚。如果审讯人员说,“你现在麻烦大啦!很可能要判无期,甚至死刑!”那么,嫌疑人承认有罪的心理阻力就会很大。诚然,审讯人员不能用随意许诺的方法来消除上述阻力,但是可以使用一些合法而且正当的手段来减轻嫌疑人对上述不利后果的感知。例如,审讯人员可以说明该犯罪本来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但是嫌疑人幸好没有走得那么远,从而让嫌疑人感觉目前的处境还是可以接受的。
  几乎所有的犯罪人都有自己实施犯罪的“正当理由”。在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案件中,这正当理由往往指向自己的困难处境,如工资太低,生活困难,急需用钱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这正当理由往往指向有关制度或社会环境,如管理混乱,制度不严,人人如此等。通过这些正当理由,犯罪人可以把自己描绘为实际的“受害人”,从而减轻犯罪感。诚然,这些正当理由可能根本不具有“正当性”,但是在嫌疑人供述之前,审讯人员不必对此进行澄清,而要表示理解,甚至可以主动帮助嫌疑人保持其“受害人形象”。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身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往往可以承认自己干了某些错误的事情,但是一定要保持自己的“脸面”或者“尊严”。换言之,许多犯罪人可以承认自己干了“坏事”,但是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坏人”。在这个问题上,审讯人员可以采取“成全”的态度,没有必要“实话实说”。
  审讯人员的上述做法似乎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其实,成功的审讯往往需要审讯人员在合理的程度上使用欺骗策略。软审讯法排斥刑讯折磨和威胁恐吓等硬逼着嫌疑人供认的做法,但是并不排斥带有欺骗性质的做法。当然,审讯人员在使用欺骗策略的时候要有限度,基本原则是这种欺骗策略的使用不会使无罪者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审讯人员对嫌疑人说,如果你承认就放你回家。这种欺骗就是不恰当的,因为其可能诱使无罪者为了回家而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但是,如果审讯人员对嫌疑人说,我们已经在现场上提取到了你的指印(实际上没有),你还是交代吧。这种欺骗就无不当,因为无罪者一般都不会因为审讯人员这样说就承认自己有罪,而有罪者却很可能因此而放弃抵抗,供认自己的罪行。
  在当下中国,大力倡导和推广软审讯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属于“从人到事”的侦查过程,其基本侦查活动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直接审查,而且口供等言词证据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此外,文明和法治是刑事司法的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例如制定了有关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的法律和规定。这些都对审讯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审讯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偏爱“硬审讯法”的行为习惯,认真研究并努力掌握软审讯法的技术和手段,提高“以柔克刚”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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