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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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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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把握“诉讼方向”

刑事诉讼的方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案件在公检法三机关的传递总体上是沿着侦查、起诉、审判的方向正向流动,只有在特定的情形时才逆向流动。其二是案件在公检法三机关传递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继续羁押只能是向后一机关换押,而不能反向换押。对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只能是由前一机关移交后一机关变更。即使案件需要采取逆向传递,换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也不能反向变更。目前,刑事司法存在着案件传递程序不规范,甚至混乱的情况,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对刑事诉讼的方向性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造成立法不完备,司法操作随意性过大。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传递,如何合理把握诉讼的方向性,可以分三种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一、对没有犯罪行为或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此种情况,检察机关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只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当前的普遍做法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不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换押,只能等待撤销案件时再释放。这样一来就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在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作出对被追诉人不予追诉的决定,而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决定,这一等待的时间又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方向性要求,应当规定:对没有犯罪行为或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查清无罪或无法查清事实时,公安机关的做法是直接作出撤案处理,解除强制措施。这一做法有不妥之处,虽然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在公安机关,但实质上案件已经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已换押在检察环节,其他强制措施也已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检察机关应具有决定权和监督权。根据刑事诉讼方向性要求,应当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打算作出撤销案件处理时,应向检察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撤回移送起诉条件的,应先行撤销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同时作出同意撤回移送起诉的决定。在收到同意撤回移送起诉的回复后,公安机关正式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在调解后撤销案件。这一做法也有不妥之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才可以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根据案情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做法侵犯了公诉权,这种情况应由公安机关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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