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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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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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澄清后应及时撤案

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监督力度,以罚代刑,徇私枉法案件明显减少,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尤其是对存疑案件澄清后不予撤案的监督,尚没有引起侦查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存疑案件澄清后不予撤案,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应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撤案,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从办案实践来看,如果存疑案件澄清后不及时撤案,其危害是很严重的。其一,侵犯了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其名誉得不到恢复,经济上得不到赔偿,存疑案件中的被取保候审人取保候审得不到及时解除,一直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看待,行动上受到限制,思想上承受相当大的压力,是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其二,不能及时打击犯罪,存疑案件澄清后,即否认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可能,为查处案犯应着手调查新情况、新问题,办案人员可能因无从破案,而对原案不结案,这存在放纵犯罪的可能。其三,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对行政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存疑案件澄清后,虽然否认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可能,在行政违法上却可能是有责任的,但因办案人员不及时撤案,也未能及时移送案件,致使有的行政案件得不到处理。
  存疑案件澄清后不及时撤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承办人调动,案卷移交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侦查时间过长,结果不了了之;有的是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受利益驱动,明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仍找各种理由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并没收扣押的财产及孳息,故意让案件处于一种存疑状态,久侦不结,既违法没收财产,又严重损坏了办案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
  目前,存疑案件澄清后不予撤案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引起侦查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存疑案件澄清后应及时撤案,消除对当事人不利影响,恢复其名誉,及时给予赔偿。因此,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应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增强办案责任心,严格办案制度。人员变动时,案卷要移交到位,防止漏管。第二,侦查机关应进行自查自纠活动,对存疑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情节严重的,应作适当处理。第三,进一步完善立案、撤案监督机制,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不构成犯罪而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撤案,如果侦查机关不撤案,侦查监督部门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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