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首例盗卖QQ号案的刑法适用为视角
作者:
梁根林
关键词:
QQ号
虚拟财产
盗窃罪
侵犯通讯自由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罪
摘要:
QQ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能否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物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管理可能性并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QQ号凝聚了技术和财力投入、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满足所有权人和注册使用权人特定用途,是能够加以管理和支配的现代网络通讯技术成果,具有财产属性,应当成为民法上的物权保护对象和刑法上盗窃罪的法益保护对象.盗卖QQ号不存在盗窃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想象竞合.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以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无论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属于值得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都不应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存在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盗卖行为的,亦不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而应当一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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