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保护自侦案件证人初探
作者:
黄玉林
关键词:
证人保护
保护措施
自侦案件
司法警察
恐怖活动犯罪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摘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上述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新形势下我国法律就证人(含鉴定人、被害人)保护作出的最新规定。对检察机关而言,证人保护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以及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就司法警察承担自侦案件证人的保护工作略述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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