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启动立法审查之构想
作者:
李乐平
[1] ;
邱萍
[2]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法
审查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性法规
摘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同时,第二款还规定了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建议权。
上一篇: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初探
下一篇:论口供补强规则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