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作者:
傅郁林
关键词:
民事检察权
民事程序
权能
法律监督权
配置
审判监督权
民事公诉权
检察机关
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具体表现为四种民事检察权的形态或权能:一是审判监督权,即针对法院审判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二是民事公诉权,即针对危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三是执行监督权,即针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权;四是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即针对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社会行为的监督权。
上一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及其保障
下一篇:民事检察监督之功能与实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