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作证义务
作者:
蔡勇
关键词:
出庭作证义务
“亲亲相隐”
刑事诉讼法
大义灭亲
人民法院
司法政策
正当理由
司法实践
摘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根据此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长期以来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势必将被“部分”颠覆,简单地说,“大义灭亲”今后不再是义务。那么,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何要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出庭作证义务?又为何说“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只是被将“部分”地颠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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