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有毒、有害”之含义——兼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
作者:
夏勇
[1] ;
江澍
[2]
关键词:
有毒
有害
食品
生产
销售
摘要:
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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