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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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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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制度80年历史概览

【编者按】80年波澜壮阔,80载步履铿锵。2011年9月23日,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追溯历史,人民检察制度历经风雨、艰难探索、薪火相传、不断发展,与共和国社会主义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实践证明,人民检察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为了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加深广大检察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本刊对人民检察制度的创立与发展历程略作梳理,敬请关注。
 
发端红都 光辉起点
——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1931-1937)
 
       江西瑞金,红色故都,共和国诞生摇篮。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苏维埃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中央人民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设包括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内的九个部以及国家政治保卫局。何叔衡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即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
    1931年,《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颁布。工农检察部门负有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策,对职务犯罪进行检察等职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设立,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光辉起点。
  当初,在作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会场的瑞金县叶坪村谢氏祠堂内,用木板分隔成的十几个小房间,成为8个人民委员部和中央总务厅的办公场所。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即设在祠堂会议主席台左侧第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小房间内。直到1933年4月,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迁至瑞金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这才拥有了独立的办公场所,杨氏宗厅的正门也因此被称为“人民检察第一门”。如今,这扇见证了人民检察制度发端的大门珍藏在井冈山人民检察博物馆内。
  1934年2月,中央决定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规定,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相应地,地方裁判机构设置检察员若干名。
制度诞生初期,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最高法院、地方各级裁判部检察人员,各级军事检察(查)所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查)科等共同构成了苏区检察体系。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事业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早期探索和尝试,为建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历经风雨 探索前行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1937-1949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同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人民检察制度步入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变革与发展时期。
  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
  1941年4月,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以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首次创建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
  1946年7月23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召开了为期14天的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对检察工作的范围、组织和机构及工作制度进行研讨。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唯一的一次检察业务研讨会。
  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前第一部关于检察办案程序方面的单行法规。
  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首次确立了审检分立的检察体制,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开始向独立体系迈进,在推进人民检察体制建设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1947年6月,关东行署颁布《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开创了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之先河。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历经风雨,薪火相传,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悠长岁月 曲折前进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人民检察制度(1949-1978
 
       穿过战争的硝烟,历经炮火的洗礼,伴随着新中国前进的步伐,人民检察制度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签署了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书,罗荣桓被任命为新中国第一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22日,罗荣桓主持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这标志着新中国检察制度正式建立。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0年,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
  1954年至1957年上半年这一时期,被称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史上的“黄金时期”,检察机关业务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得到蓬勃发展。全国检察组织体系基本建成,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然而,与社会发展的艰难曲折相连,人民检察制度的前进道路也充满崎岖和坎坷。
特别是1957年反右倾斗争扩大化、1958年“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斗争三次运动对检察工作形成巨大冲击,给检察工作造成了严重后果。1960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保留二三十人。
1961年2月,中央决定恢复分设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1962年11月1日至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会议肯定了检察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期。
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经批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人民检察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其实,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检察工作就曾经历过两次“取消风”。第一次,是在1951年冬的编制会议上讨论精简国家机构时,有同志提出检察工作“可有可无”,应予裁减。董必武同志将此事报告毛主席,毛主席决定检察机关不裁减。第二次,是在1960年冬精简国家机构时,由于张鼎丞检察长坚决反对,并向刘少奇、彭真等同志反映情况,才使检察机关得以保存。
  抚今追昔,历史证明检察工作是不能取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坚强的生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本清源 创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检察制度(1978-2011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号角,检察机关得以恢复重建,历经磨难的人民检察制度获得新生。
  (一)检察制度立法日趋完善
  1978年3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使新中国检察制度实现了宪法上的拨乱反正,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
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开始办公。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取消了一般监督职能。同时,在领导体制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标志着我国检察制度日趋成熟,人民检察制度迎来了发展的美好春天。
  198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组织专门班子起草《检察官法》,历经两届近八年的时间,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同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检察官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二)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良好的制度必须见诸实践,才能发挥其应有效用,也给检察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强烈要求。
1980年4月1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发布。
1980年7月2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发布。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并于1999年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2010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在积极发挥打击犯罪职能的同时,逐渐强化对人权保障价值的重视,进一步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措施。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2003年,又专门通过《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对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避免超期羁押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省级(不含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更加规范、科学
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历程伴随着检察职权的变化,而这些职权的行使和实现依靠的是具体机构和人员,检察机关机构的变迁体现了适应职权行使需要所做的改变和努力。
恢复重建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办公厅、信访厅、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研究室、人事厅等内设机构。1982年5月1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办公。
随着检察职能内涵的不断丰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也在不停地发生着变化。如:198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厅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1987年5月30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设铁路运输检察厅;1988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1989年,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198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成立;1990年5月21日,中央组织部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政治部,同年11月21日,政治部成立;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将原控告申诉检察厅分为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审查起诉厅更名为公诉厅,将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
  重温人民检察制度建设80年的光辉历程,回顾人民检察诞生以来的曲折经历,是为了更好地铭记历史,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历史是现实的向导,历史也可以为我们增添力量。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倾心尽力,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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