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航 > 2014 > 05 >

单位与自然人能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

作者: 吴斌 ; 向肖

摘要:

案情简介2010年5月初,娄某将本单位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超标污水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徐某进行处理.随后,娄某向担任该公司总经理的林某请示,林某表示同意.徐某随即将其欲私自处理污水谋利事宜告知潘某后,潘某表示同意.2011年5月,杨某在明知徐某、潘某无资质处理污水的情况下,参与违法排放、处置污水.为在排放、处置污水过程中方便与南京某公司结账,杨某于2011年5月份成立了南京某物流公司.2012年4月28日凌晨、5月2日凌晨,徐某、潘某、杨某先后两次将两车超标污水析出污油后,把剩余约22吨超标污水直接排入本区撇洪河,造成水体污染,致使沿岸企业单位13名员工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

上一篇:检务督察职能定位与规范化发展
下一篇: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实证研究——以湖北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情况为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