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4)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航 > 2014 > 05 >

诽谤罪中散布行为的界定

作者: 韩玉胜 ; 胡杰

关键词: 诽谤罪 散布行为 传播可能性

摘要:

诽谤行为符合散布的条件,需要区分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与特定的人两种情形.不特定的人的情形主要是在公开的公共场所,对于这种公开的公共场所的言论,一般来说,直接符合刑法对散布行为要件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人作为对象的情形,需要确认行为人直接传播对象的人数.对超出“特定少数人”必要限度的他人直接进行散布,无论直接散布的对象是否有“传播”,都可以符合散布的条件;对特定的少数人直接散布,如果符合“传播性理论”的情形,也应当认为属于散布行为.

上一篇: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下一篇:美国检察官在对抗制审判中如何实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