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他人厂区内掉包“倒矿”如何定性
作者:
郭鑫
摘要:
案情简介2013年4月,某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与该市K矿业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一份4万吨低品位褐铁原矿的买卖合同,约定将该矿物存放于K公司厂区内的铁尾渣堆场(已为A公司买断).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向K公司预付定金,由K公司称重过磅后对外拖运,且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对褐铁原矿进行品质分析,吴某凭通行证和过磅单即可将原矿从铁尾渣堆场的唯一检查岗亭出口拖运出去.
上一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下一篇: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