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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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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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为铁路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强化法律监督  为铁路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 阎敏才
  
铁路在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重要功能。新一年铁路发展投资6000亿元,迎来发展黄金机遇期。铁路大发展,需要法治、法律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保障。近30年来,我国设在铁路枢纽的17个铁检分院、59个铁检基层院、铁检干警3400多人,依法累计办案近30万件,挽回损失近30亿元。为铁路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进而对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2009年铁检任务繁重,为此,要统筹兼顾,着重做好的工作是:
  一、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平稳发展。首先监督依法打击犯罪,维护铁路大动脉安全稳定。铁路年约刑事发案5万起上下,铁检年均审查批捕起诉1万件左右,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铁检职能,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铁路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平安铁路、和谐铁路建设的综合治理,保障铁路治安、运输市场秩序。其二是监督诉讼,维护法治和公平正义。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重点纠正漏捕漏诉,深化监督站车交接及内外勾结案件,探索铁路动态立案监督长效机制;及时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坚持检察24小时驻看守所动态监督;对畸轻畸重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纠正刑事审判违法;切实抓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突出抓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侵犯合法权益等问题,探索对民事调解、执行、特别程序等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其三是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办案中发现单位、个人刑事民事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依法干预,及时止损;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司法需求,要引导依法办事。
  二、惩治职务犯罪,维护廉政勤政。惩治涉铁职务犯罪,要加大办案力度,涉罪必查,有案必办。要进一步规范涉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各类铁路和铁路国有资产股份单位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铁路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铁路国有财产的人员涉嫌贪污犯罪,国有单位涉嫌私分铁路国有资产犯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铁路公共财物、挪用铁路公款的犯罪,通过铁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斡旋受贿,以及向铁路人员或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铁路工程建设等涉及铁路管理、运输生产安全、国有财产公共财物范围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涉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单位、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或者结果直接危害铁路管理或铁路国有财产公共财物的职务犯罪案件,与铁路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的案件,铁检机关都应当依法管辖。应当及时介入铁路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密切注意铁路运输、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环节以及“六管”人员的职务犯罪动向,提高发现和查办涉及铁路的新经济领域内案件的能力。同时,注意做到办案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与促进铁路稳定和谐发展相一致。强化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杜绝事故。
  三、坚持惩防并举,更加注重预防。全面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是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要举措。铁检要抓住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机遇,坚持在铁路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检察预防职能,推动建立健全铁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体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铁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找准着力点,对客运专线、新线复线等铁路重大建设项目、铁路重点部门都要督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适时召开预防联席会议,有关各方签署预防工作责任协议,持续开展预防调查检查、行贿档案查询、预防咨询建议、预防对策研究等形式多样的预防工作。努力将预防工作作为铁检工作亮点和品牌抓紧抓好。
  四、加强队伍建设,发展铁检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健全规范我国铁路专门检察制度。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司法体制改革中,要将铁检人财物由铁路部门企业管理“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为此,主张“铁检人财物管理由铁道部整体移交检察系统,中央财政经费保障,所在省级院直管铁检分院系统”的意见,符合宪法法律和诉讼制度,符合国情和法制建设规律,符合公正、高效、权威的标准,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打击铁路犯罪、维护稳定,有利于铁路检察队伍和谐稳定,有利于改革平稳实施。而主张“铁检完全属地”的观点的问题在于:铁检画地为牢越权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无法继续有效对三级一体化的铁路公安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拆散了行之有效的专门诉讼体系和互相配合制约体系,不利于铁路稳定发展;增加地方负担,使得司法体制改革复杂化。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曾一度撤销中级铁检,不久又恢复设置垂直管理的运输专门检察制度,其在专门运检制度建设上先撤并后恢复的教训应当记取,防止重蹈覆辙。
  改革的讨论可以断续,而铁检的实践必须前进。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下,铁检要当好铁路领域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应当狠抓队伍建设。要深化铁检队伍管理,坚持从严治检,强化廉洁自律,加强对执法行为、纪律作风、廉政建设、贯彻上级决策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督促领导班子带好头、领好路。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铁检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加强铁检机关专门人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培养既熟悉铁检业务、又熟悉铁路专业知识、具有铁检特色的法律专家型人才和专门技术人才。进一步加强检务保障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解决制约基层铁检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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