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操纵证券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追诉标准
作者:
刘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行为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案件
2001年
2008年
现行刑法
摘要: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新兴的经济犯罪,难于认定,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操纵行为极为复杂、手段层出不穷。我国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已列举了三种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2001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对这三种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标准,但对兜底条款的内涵和外延一直不够明确。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法庭笔录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