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期刊导航
专稿
专题
在线投稿
联系我们
杂志栏目
栏目导航
本期目次
期刊导航
在线投稿
投稿指南
期刊信息
刊 名:
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
检察日报社
周 期:
中文
出版地:
北京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大16开
创刊时间:
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
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
11-1451/D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11)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导读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期刊导航
>
2010
>
16
>
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法庭笔录的监督权
作者: 曹敏 ; 潘燕
关键词: 法庭笔录 检察机关 监督权 制作主体 人民法院 文字记载 开庭审理 简单原则
摘要:
法庭笔录是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制作,全面反映整个法庭开庭审理活动客观情况的文字记载。它具有制作主体唯一性,不可再生等特点,但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得较为简单原则,法庭笔录的制作、核对、查阅等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规范。
上一篇:
完善操纵证券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追诉标准
下一篇: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适用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