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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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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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量刑程序改革研讨综述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社会各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系列热点问题的讨论也更为热烈。2011年7月23日至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驻所检察官职能研讨会”、“量刑程序改革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在芜湖市召开,来自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专家、学者围绕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机制构建、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与程序设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广泛交流。
    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从本质上应具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未决犯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群体,其人权保障往往受到忽视和遗忘。因此,如何对该部分诉讼主体的人权予以特别关注,特别是对其申诉权利的保障问题加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8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安徽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芜湖市被选定为“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项目”课题组的实践调研基地,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自此在该市全面启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当地检察院、公安局共同制定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试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今年3月1日起在芜湖市看守所试行。对此,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胜友介绍说,随着近年来看守所规范化改革的逐渐深入,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问题成为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发挥驻所检察官的职能作用,深化监所检察监督改革,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出台了相应实施办法,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机制展开了深入探索。《规则》对在押人员的投诉方式、渠道、受理和处理投诉主体、投诉处理期限、救济、投诉调查程序、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对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保障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诉讼的基本规律。但是由于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其权利更容易被忽视,对其应予以特别关注。在监所检察监督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押人员投诉机制作为检察机关监所监督的一项改革创新,符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和规律,实践操作中阻力不大,便于操作。考察《规则》的内容,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明确了接受投诉的主体,并且体现了层次性。《规则》将受理投诉主体分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为驻所检察官、看守所负责人和管教民警,这使得不同类型的投诉能够得到不同主体的解决,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保证了投诉的公正处理。二是在投诉处理程序中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即设立投诉处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监督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参加,主要对争议较大,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投诉进行处理。这是民众参与司法监督的一项创举,也是检察监督工作接纳民意的很好方式,应该继续加以试点,总结经验。
    监所管理历来强调安全第一,强化被监管人的投诉机制是否会降低监所管理的安全性,如何在安全与维权之间把握平衡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公安部监管局一处副处长刘鹏认为,监所管理创新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的监所管理应更加透明和公开,一定程度上允许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和监督,这也是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看守所中未决犯的人权保障一直较为重视,采用了多种方式处理未决犯的投诉。在公安机关内部,设有警务督察制度、信访投诉制度等形式接受被羁押人员的投诉。在外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制度、约见检察官制度、看守所开放日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等都对未决犯人权保障,加大监管场所安全性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此次,通过对检察机关处理监管场所投诉机制加以系统化规定,并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是强化监管场所人权保障的有效探索,应在保障监管场所安全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被监管人权利行使范围,保障其相应的人身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提出,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中应合理把握保证监所安全和保障被监管人人权间的平衡。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现今对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应该更加注重对被监管人人权的维护,对被监管人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和驻所检察官职能作用的发挥应该积极地加以探索,在合乎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有所创新。《规则》对驻所检察官的职能进行了较好的界定,拓宽了被监管人的申诉渠道,规范了被监管人投诉处理机制,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其效能发挥。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比如,由民众参与的投诉处理委员会行使的权力属性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同时,对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期限应该更加紧凑,因为许多未决犯可能在此期间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转入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有必要将处理期限缩短。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奚玮认为,在押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权利保障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在现今法制环境下,由于辩护制度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很大程度上使得在押人员很难获得真正有效的律师帮助,因此,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在押人员人权较为有效的方式。投诉处理机制不仅需要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更应该考虑便利快捷,适合在押人员及时有效的投诉机制。比如,投诉信箱的设置地点,投诉信箱的开启方式等等都应该得到合理的安排和设置。与此同时,合理快捷的调查程序,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的设置也对在押人员的投诉处理有着重要意义,都值得在进一步试点的基础上加以研究。
    二、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
    量刑程序设计是关系整个刑事审判程序合理布局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改革和刑事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试点措施以外,学术界为探索量刑程序的完善也进行了积极的努力,试行了一些与官方改革版本不同的模式,成为官方改革很好的借鉴材料。陈卫东教授介绍,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总体上确立了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而学术界则确立了隔离式量刑程序,也称为独立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主张在维持现有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不分的状况下,突出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立专门的环节调查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环节设置专门的阶段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隔离式量刑程序表现为先定罪、后量刑,定罪阶段完成证据调查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后,法官首先明确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则进入量刑程序,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之间经由法官初步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以实现程序的彻底分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进行了为期两年的隔离式量刑程序实验研究,将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的设想细化为供芜湖市法院和检察院共同适用的《公诉案件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把107起案件分为实验组和对比组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一系列有价值的结论,取得了较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认为,学术界对隔离式的量刑程序加以研究是对司法实践中正在实行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有益补充,司法机关在设计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时吸收了很多隔离式量刑程序的优秀成果与合理架构,比如将量刑建议引入量刑程序中,使控辩双方都能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色彩;同时,对量刑标准的定量化处理也在此次试点中得到很好的发挥和试验,其也将是今后司法改革的方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指出,司法改革要求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中,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程序中只注重定罪,忽视量刑的状况。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和量刑是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而且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认罪案件,庭审任务往往更多体现在量刑问题上。因此,量刑程序设置的核心问题是量刑的准确性问题,这也是现今司法界和学术界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国际司法经验上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一般采用判例基础上的司法指南的方式解决量刑准确性问题,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增加量刑决定主体数量来保证量刑的准确性,但也未能真正解决该问题,因此,在对量刑问题加以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将量刑准确性作为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认为,绝对隔离的量刑程序合乎中国诉讼结构的特点,国外诉讼结构中检察官是完全意义上的控方,而我国检察官更多地强调客观真实义务,对事实要进行严格审查。案件中的很多实体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解决了,在庭审过程中,无罪的辩护较少,庭审主要解决的是量刑问题,从而使得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更合乎这种诉讼模式和特点。从长远发展来看,刑事诉讼的民众参与程度也将越来越高,而隔离式量刑和民众参与的联系程度更加紧密,因此,更适合今后刑事诉讼的发展走向。
    三、未来量刑程序的具体设计
    量刑程序设计不仅关系量刑问题本身,其对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都有着一定影响。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提出,量刑程序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该项改革制度如何在全国范围推广的问题,因此量刑程序的设计要考虑其推广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因此,量刑程序应对案件复杂性进行区分,比如,涉及认罪问题,同一案件,被告人有可能只认可一部分事实、但不认可罪名,对这种情形是否应界定为认罪,有必要对认罪的标准和内涵作进一步研究。同时,考虑独立式的量刑程序与现行庭审制度、审判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冲突。中国司法实践中庭审程序的作用比较有限,法官更重视阅卷的工作,以及最近全国法院推行加强审判管理活动,这些与量刑独立化之间的矛盾应怎样加以协调解决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隔离式的量刑程序设置能够更好地保证量刑程序的透明性、公开性,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但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较容易推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结合我国目前情况,应实行多元化量刑程序设计,实现多种量刑模式共存。多元化量刑模式需要对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加以区分;对普通程序量刑模式与简易程序量刑模式要加以区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要加以区分;对重大复杂案件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微刑事案件要加以区分。在程序设计中,还要保证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交叉部分不被重复举证,既要有效展现法官的逻辑判断和司法良知、法律经验,又能保证裁量权不被滥用,这些都需要一系列精密的装置来解决,因此,量刑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长期课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司法改革对量刑程序提出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规范量刑裁量权,二是将量刑纳入审理程序。这就需要将量刑程序置于庭审程序来解决,需要有控辩审三方参与,以法庭事实的举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量刑问题作出裁判。具体庭审的方式可以多元化,前提是其符合庭审程序的基本规律。同时,量刑程序改革应注意合理处理刑罚个别化与量刑统一化之间的关系,应注意在两者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从而设计较为完善的量刑程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则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单独规定量刑程序,因此,隔离式量刑程序的建立应该是一种构建,而不是改革。目前实验的量刑程序还有一定完善空间,首先,在量刑程序构建的过程中区分认罪与不认罪两种情形是十分必要的,应基于此建立起中国式的问罪程序,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证据展示或阅卷权有所保障的前提下,增设问罪程序以实现对案件的繁简分流。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中应重视定罪程序,不认罪的案件中既要重视定罪程序也要重视量刑程序。其次,量刑程序构建中,应着重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有效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再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很难被采集,被告人长期处于羁押状态,对其收集量刑证据的权利应予以重视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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