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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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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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发展中的矛盾解决之策

寻求发展中的矛盾解决之策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综述
  │本刊记者 王金贵
    犯罪现象研究是犯罪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研究并回答伴随时代发展产生的犯罪问题是犯罪学的使命。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利益关系和思想观念的新发展表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现象,如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犯罪、毒品犯罪,以及由犯罪引起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等问题,正日益引起犯罪学研究者的重视。7月下旬,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协办、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在吉林省辽源市召开,与会学者、专家和司法实务界人士200多人,沿着“发展——矛盾——对策”的路径,在回顾了犯罪学学会成立与发展的历程后,围绕前述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我国犯罪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我国犯罪学研究发端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当时青少年犯罪案件剧增,引起了中央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直接促进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和犯罪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介绍说,在我国犯罪学研究初期,标志性研究成果就是出版了一批研究青少年犯罪的论著、译文和调查报告,涌现出了一批热衷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专家、学者,并于1982年6月成立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相应理论和组织的准备为成立全国性的犯罪学理论研究组织奠定了基础,1992年10月,中国犯罪学学(研究)会诞生。中国犯罪学学会名誉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康树华指出,时至今日,我国犯罪学研究取得的丰硕成果,无不得益于学者们不计名利和个人得失的高尚品质,以及孜孜以求、甘于奉献、追求真理的严谨治学精神,这些品质和精神是推动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强大精神力量,应当继承和发扬。王牧会长也号召,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时期,犯罪学研究者应抓住机遇,不辜负时代重托,勇于承担历史重任,积极努力,为我国社会犯罪问题的解决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中,犯罪学研究应该对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有着敏锐的反应机制和科学的预测能力,从而使其得到有效的消除、防范或在萌芽的状态及时得到有效的控制,以避免大的犯罪浪潮的形成”,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在谈到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学研究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方法时说,应进一步运用犯罪与社会结构存在的内在作用过程的机制,加强对社会结构“病态”现象研究,洞察社会结构潜在的病理过程,以促使社会结构改善,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滋生、泛滥。中国犯罪学学会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总结了犯罪学学会成立以来,对我国刑事法律学科构建的原创性、开拓性和本土化的理论贡献之后,针对社会转型时期,官员腐败等犯罪现象的预防和治理发表了看法。皮艺军教授认为,在预防和治理腐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外措施,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为体制和机制等原因,有可能妨碍法律及时、全面、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利于打击腐败,反而可能会在事实上保护了腐败的人。基于此,在新的历史时期,犯罪学研究要发挥刑事一体化的整合功能,坚持价值中立,进行实证研究,不断拓展犯罪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为打击和预防犯罪提供理论支持。
  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如何审视和重新划定犯罪圈也是与会者关注的一个基础问题。针对时下流行的缩小犯罪圈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主张,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实际适当扩大犯罪圈。因为,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在刑法发展中出现了大量的出罪现象,但也有新的危害社会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入罪,总体而言,西方许多国家在犯罪控制策略上采取了扩大犯罪圈的做法。对于犯罪圈如何扩大,刘强教授设计了两种方式:一是在现行刑法中增加新的罪名,及时将新的危害社会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入罪;二是降低入罪门槛,例如将目前有关劳动教养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除了对国内犯罪问题的关注之外,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海滢放眼国际犯罪问题,她认为,国际犯罪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犯罪职业化趋向、伴随高科技发展产生的高科技犯罪,特别是可能出现的“犯罪政府”①问题,都应当引起我国犯罪学研究者的关注,并进行研究和提出对策。
  二、社会分层中的农民工犯罪问题
  在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看来,财富、权力和身份这三个标准可以确定不同人群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阶层的人们因为从所处社会环境中获得的声誉和尊重等利益存在差异,导致相应的行为模式也有很大不同。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分析了其所在地域内2005年以来发生的杀人等恶性案件统计资料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行为人多为受教育程度不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且案件多起因于经济纠纷、邻里琐事和干群关系紧张。据此,任剑波提出,应加强思想文化建设,着力提高农村地区群众的文化道德素质,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同时,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利的能力。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陈鹏忠通过对农民犯罪案件调查发现,此类犯罪人多属于贫困群体。他认为,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农村贫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预防农村贫困群体人员犯罪的根本出路。
  “社会分层的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衡分配,直观地说,是不同的社会阶层占有了不同的社会资源”。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晓明说,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一些社会阶层利用各种合法或不合法手段在资源分配中取得超额利益,并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获得了更大的影响力,成为“强势阶层”,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弱势阶层”,如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俗称农民工)。
  经济发展进一步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也促进了农民工群体的形成。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们虽然生活工作在城市,但因为户籍在农村,使他们又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加之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竞争能力、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在社会上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城市生活与现实弱势的强烈反差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农民工心理的变化。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燮蛟认为,当前农民工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持续弱势地位造成的迷茫失落、自卑感和强烈被排斥的心理。因此,预防农民工犯罪应重视矫正他们失衡或不良的社会心理,改善其工作生活环境,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可以改革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加强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在研讨会上,许多与会者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民工群体生活和发展的制度和机制,政府、社会和传媒应为他们创造有利和友善的外部环境。其中,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志君以我国社会福利理念和福利制度存在体系化的缺陷为基础,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一些本来可以通过社会福利等利益再分配制度和机制予以缓解或消除的冲突,因为制度缺失不能得以解决,人们的社会紧张感无法通过恰当的方式缓解,就很容易导致冲突升级,酿成犯罪。这一点在社会弱势群体中表现较为集中。谭志君副教授从犯罪预防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福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相应理念和制度建设意见:一是要在国家和社会上广泛树立减少和消除贫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意识,积极发挥福利制度的利益再分配作用,缓解社会矛盾;二是尽快建立在实体和程序上具备可操作性的社会福利分配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另外,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新生代犯罪问题也引起了与会学者的关注。中国中学生报采编部主任杜立认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犯罪,从表面上看,在于家庭监护失灵、家庭教育偏差、应试教育的挤压等原因,其实质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群体利益失衡和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留守儿童”父辈的弱势境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孩子们正常社会心理的形成,加之外界方方面面的不良诱惑,增加了“留守儿童”犯罪的可能性。江苏省无锡市监察局局长蒋宪平也分析了农民工子女违法犯罪的原因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一是构筑家庭、学校和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二是关注他们的生存环境,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三是关注他们的身体心理健康,帮助其形成正确的心理矫正机制,等等。
  三、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毒品不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毒品犯罪往往与国际恐怖势力、国际有组织犯罪、洗钱、官员腐败等联系在一起,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大公害。正因为此,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犯罪学学者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研讨会上,数十位与会者围绕我国毒品犯罪立法、执法、制度建设和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对策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虽然我国一贯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加强禁毒执法工作,但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仍显猖獗。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苯丙胺类为代表的化学合成的新型毒品逐步替代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蔓延开来,为禁毒执法和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新的困难。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传统毒品原植物种植面积不断缩减和新型毒品制毒原材料来源的广泛性,使新型毒品的生产加工比制造传统毒品明显便利;二是社会上很多人对新型毒品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有的新型毒品在临床医学领域还用作药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确消费心理的形成,刺激了潜在的新型毒品消费需求;三是社会上不少歌厅等娱乐场所对新型毒品的默许甚至放纵的态度,在客观上为新型毒品消费提供了适当的场所;四是有关立法不完备和执法不力,以及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不善等。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新型毒品的发展和蔓延会呈现上升趋势。
  基于以上分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针对新型毒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三个环节,分别提出了预防对策。在生产阶段,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动态监控,加强相关单位生产经营资格管理,建立购买使用申报审核登记制度;在销售阶段,主要加强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防毒意识,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大对娱乐场所的监管、监控力度,不断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技术水平;在消费阶段,加大针对特定人群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纠正对有关毒品(包括新型毒品)的不正确认识,不断帮助人们在心理上树立防毒、拒毒观念。
  与学者宏观对策不同,执法、司法实务界的与会者着重介绍了他们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的经验。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原局长杜震华说,他们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在遏制毒品犯罪方面采取“三步曲”,即针对特定人群加强教育、对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和业主进行禁毒知识培训、与有关业主签订禁毒责任书。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于毒品犯罪再犯的法律适用,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表达了侧重于打击犯罪的思路。如他在解释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被判过刑”时认为,刑法对“被判过刑”在刑种和刑度上都没有明确限制,可以理解为任何刑种和刑度都在“被判过刑”的范畴之内,而且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免除刑罚”等情况。因为,无论是“不起诉”还是“免除刑罚”,都属于有罪的受过刑罚处罚的情形,理应列入毒品再犯中的“被判过刑”的范畴。另外,还有与会者针对毒品犯罪中技术侦查的应用、诱惑侦查的把握、运输毒品概念的扩大性解释和国际禁毒合作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四、被害人和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一直是倍受关注的问题。迄今为止,可以说,犯罪学领域的学者在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价值与意义、建立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和机制以及相应的国家补偿机制等方面已经有基本共识。但在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尚无进展,贵州民族学院教授吴大华从刑法正义价值实现的观念出发,认为传统刑法正义价值实现中,惩罚犯罪人是重点,刑事被害人及其权利保障很少被关注。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就是立法惩罚犯罪人,司法对犯罪人进行了公正审判,就等于实现了刑法的正义。事实上,伴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权利保障意识的提升,这种传统的实现刑法正义的观念应当及时转变。唯有如此,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才可能真正得到重视并解决。
  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中缺少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关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差别很大,无法充分享有涉及刑事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取得犯罪人赔偿或国家补偿的权利难以实现。基于此,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吴海伦在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求偿权的同时,提出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者均有权提出诉讼;在司法判决中,应尽量减少适用罚金刑,为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创造可能;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尽快确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建立可操作的机制。
  除了在一般层面上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外,与会者还有针对性地研究了特定权利和特殊人群的权利保护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通过对1387例自然人和591例法人著作权被侵害的刑事案件的分析,认为著作权犯罪被害人对于案件处理后权利的恢复和保护的主动性并不高,为再次被侵害埋下了伏笔。对此,赵国玲教授认为,为了促进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认可并激励被害人为了主动监控犯罪人和潜在的侵权人动向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同时,政府也应强化相应的技术性保障措施,提高执法、司法效能。
  对于特定人群的权利关注,与会者主要选择了女性性服务者被害案件为考察样本。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后赵军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娅通过大量社会调查和有针对性地访谈,揭示出“扫黄”和女性性服务者被害之间的某种关联性,提出查处和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在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应被害人在案发后不敢报案、不敢主张权利的状况。为此,研究者建议学者和社会应加强对这类社会人群的关注,立足客观,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寻求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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