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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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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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研究在争议中前行

法律语言研究在争议中前行
  ——法律语言发展与规范研讨会综述
  │本刊记者 冀永生
   法律语言学是法学的一个边缘学科。在当下中国,加强对法律语言的规范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法律语言的研究和发展,规范法律语言的使用,2008年12月13日,法律语言发展与规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与会者就“法律语言之美”、“法律语言含糊与精确”、“法律语言翻译”、“司法活动中的法律语言”等话题展开热烈讨论。
  一、法律语言之美
  什么是法律语言之美,是与会者非常感兴趣的一个话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法律语言之美主要表现在简洁性、明确性和规范性。法律语言的简洁性对应于法律的价值。因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又是裁判规范,是对现实生活现象的一种高度抽象概括。因此法律语言表达这种法律规范的时候应该具有简洁性。法律语言具有明确性,对应于法律的确定性。正是法律语言的这种明确性,使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能发生引导作用。法律语言的规范性是由法律的专业性来确定的。法律语言是与生活语言不同的专业语言。尽管法律语言也要求通俗易懂,但还是要强调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同样认为,法律语言与文学语言的美不一样,文学是有感染力的语词美,韵律美,丰富美。法律语言本身是有规律性的,而法律语言的美就在于规范性和明确性。法律语言以其明确和规范成就其独特的风格并内化为其美的特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则认为,法律语言之美本来是一个主观的东西,我们探讨它是意图使它客观化。其认为法律语言之美客观化有两个标准:一是“真”;二是“严谨”。严谨,不是孤立的看一个局部的现象,或者说片言只语,要从整体来把握,因为严谨主要是谈部分之间的联系。
  法律语言之美还体现在法律语言的奥妙与技巧上,但了解法律语言的奥妙并掌握其技巧离不开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背景的学习和把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奇指出,法律语言是和特有的法律知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凭空去想象它的含义。如in camera就是指不能去旁听,属于闭庭审判,不对外公开。再比如“公海”,我们不能使用“public”?熏国际法上的公一定要使用“high”?熏公海是“the high seas”。除了与专业知识相关联外,法律语言中的某些词语还涉及到整个法律制度,比如英美法系法律观念中的事实“truth”与事实发生后不可再生诉讼理念以及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等有很大的关联。因此,掌握法律语言必须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二、法律语言之争
  对于学者中普遍承认的法律语言的提法,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朱苏力说,虽然有很多的法律术语,但语言不单单是专业术语的问题,实际上是与语法有关的。否则,仅有专业术语是没法解释的。法律人不可能完全用法律术语和概念进行谈话,德国拉伦茨说过,即便是德国民法典也不能避免日常语言。无论谈论什么事情都是从日常语言角度讨论,最后才会从法律的角度讨论。无论是许霆案、问题奶粉事件,必需先了解这个事件,用日常语言理解它,然后才能从法律的角度,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讨论罪与非罪、错与无过错并确定相关的权利。不仅从法律角度还会从道德层面或其他的社会层面来考虑。
  针对许多人追求法律语言,认为日常语言不精确,法律语言精确的观点。朱苏力教授认为,事实上每个学科的语言都是精确的,每一种语言都是精确的,否则就没办法交流。但语言的精确性是相对于交流的问题而言的。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使用很多含混的语言。这表明精确有时候是含混的,含混反而是精确的。在法律上,为了法律的有效的含涉和运用,常常必须含混,无论是合乎情理的人,刑法中的犯罪情节重大,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法律的平等保护等都是用很模糊的语言来表达。正是因为法律中存在模糊之处,才能有法律职业,才需要法官解释,才有种种法理学的学说等等。德国民法典很精确,但它也有模糊之处,例如,什么是善良风俗?什么是诚实信用?法律并没有精确的揭示。因此,仅仅从语言精确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是不对的。英国宪法是很含混的,却完成了政治治理的历史任务,魏玛宪法在宪法学界公认的精确,但是它没有完成政治治理责任,结果只能进入历史博物馆供法律人评价。在语言背后重要的是利益追求。在法律中,语言的模糊和精确都是利益争夺的工具,模糊并不一定是糟糕的、不可欲的,正如精确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和可欲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表示,法律语言离不开日常语言,强调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的联系的是必要的,但因此而否定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是有点牵强的。虽然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都追求精确,但是精确的含义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因为日常语言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而法律语言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规范性。因此,不能用一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精确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滢同样认为,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立法和运用法律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解决语义的确定性问题,法学家应该研究法律语言的精确性问题。因此,关于法律语言不是一类语言的论断是值得怀疑的。
  三、法律语言的翻译
  法律语言的翻译很重要,错误的翻译不仅会败坏原作者的思想,还会贻误司法实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强调,要认真对待而且翻译必须注意中国人对语言的理解习惯。法律术语要尽量通俗化。法律最重要的是要为大众服务,最后为大众使用,所以要尽量通俗。针对法律翻译中出现和存在种种问题和不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则从宏观和历史的角度指出,所有的前现代文明都有望文生义的特点,都不太注意定义,所谓定义是讲究语言的精准,这种专业化是现代劳动分工的产物。而这在西方也是晚近一百多年才出现的现象,以此来指责中国法律翻译中间可能出现与已经出现的问题是片面的、不公正的。从这一意义上说,所有的翻译不论是中文翻译成西方语言还是西方语言之间的互译要做到等效性等值性是一厢情愿,文明的差异本身决定了作为文明的实体含义的语言外壳和表意系统不可能表达完全相同的含义。
  四、司法活动中的法律语言
  司法实务中的法律语言运用与规范问题也是与会者关注的一个焦点。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结合多年来律师执业实践指出,法律语言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法律语言更加简明扼要;法律用语更加规范和准确;法律语言更加趋于平民化;法律语言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结构越来越复杂。
  法庭语言及其话语权问题是个崭新的课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廖美珍结合国内典型的案例,使用大量的数据,分析了法庭语言打断的量和分布、打断的方式、打断的位置、打断的伴随言语行为、打断的功能,庭审中“话语打断”和权力的关系,指出我国法庭互动的不平衡性,不对称性,诉讼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话语权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且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少打断多让被告人说话也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传统意义上侦查语言学研究对象多着重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个体行为语言而较少或几乎未能在侦查语言学学科整体框架下关注和研究侦查活动主体的言语特点和规律。基于此,贵州警官学院教授袁瑛认为,在侦查活动中所展现的与侦查主体有关的言语行为也应是侦查语言学学科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活动中的执法语言研究是在研究犯罪语言的基础上,为使侦查活动的语言行为合法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发挥言语证据的效力而进行的语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则认为,侦查语言学的研究要重点服务于侦查。因此,侦查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过程中留下的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并以此服务于侦查,作为确定侦查方向,找到犯罪人、犯罪证据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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