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特赦治理”论不可取
作者:
王玄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键词:
腐败犯罪
特赦
反贪污
摘要:
腐败犯罪特赦治理理论与我国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的价值追求不吻合.在法律层面,由于特赦在适用条件上不能适用于判决确定前的犯罪行为,一般适用于战争犯、政治犯等特定种类犯罪,并且要求被赦免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宜适用于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腐败犯罪.在社会风险层面,在社会公平正义尚未普遍实现的情况下,对腐败犯罪予以特赦,存在较大社会风险,无法获得群众的心理认同和支持.
上一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情况调查
下一篇: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行为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