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行为性质认定
作者:
刘强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性质认定
交通肇事
行为
他人
110报警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
汽配城
摘要:
案情简介2013年5月2日10时许,吴某驾车搭载陈某行驶至某汽配城西侧路段时,车辆左侧后部撞击同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桑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指使陈某为其顶替,陈某默认后拔打110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自己为肇事者,吴某随救护车将桑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
上一篇:腐败犯罪“特赦治理”论不可取
下一篇:无证销售药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